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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王国议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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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3.认为因特殊情况需推迟提出的议案。  第五条 内阁应适时提交议案,尽量避免造成议会工作积压。内阁应就此事同议长进行磋商。  在议会闭会期间,也可提交议案。  第六条 内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议会通报情况,也可由大臣在议会会议上口头通报情况。  第六条的补充规定  1.如有大臣要在议会会议上口头通报情况,应在会议的议程上注明。  2.内阁每年在提交预算议案的同时,应向议会报告由内阁委任的各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常设委员会有权就其分管的事项向议会提出提案。,  第八条 完全或部分地由议会委任的其他机构可以就其权限、组织、人事或活动等事项向议会提出提案。议会可以要求上述机构在其他方面向议会提出提案。  关于议会所属机构应向议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均有专门的规定。  第八条的补充规定  1.第八条所说的议会所属机构的提案和年度报告应送交议会秘书处分发各议员,然后由议长在议会会议上正式宣布。  2.议长会议可以向议会递交有关议会事务处理的提案。在其他情况下,议长会议也可根据议长会议依照议会的指示任命的委员会的报告,就与议会本身或议会所属机构有关的问题向议会递交提案。  议会行政委员会可以就属于委员会管辖范围并与议会各行政部门或所属机构有关的问题向议会递交提案。  3.关于瑞典银行专员、国债署专员、议会督察专员以及议会审计委员就其他问题(第八条第一段第一句所说的问题除外),递交提案的权力均有专门的规定。  第九条 议员应以议员个人动议的方式向议会递交提案。不得在同一动议中包括几项性质不同事项。  第九条的补充规定  议员个人动议应送交议会秘书处。议员个人动议至迟应在动议递交期最后一天下午五点前递交。议员个人动议应交一式四份。并应在动议中注明动议人所属政党及其在议会大厅中的席位编码等有关情况。  议员个人动议由议长向议会转述。  第十条 议员个人动议应在预算议案在议会宣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读之日十五天内提出。如果本次常会在议员个人动议递交期期满前闭会,应自下次常会召开之日起重新开始为期十五天的动议递交期。关于在通过跨财政年度预算的情况下议员个人动议递交期限的延长应由议会确定。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所规定者外,因议案引起的议员个人动议可以在有关议案在议会宣读后的十五天内提出。对于需要迅速作出决定的事项,如果议会认为有必要而且内阁也提出同样要求,议会可以作出缩短议员个人动议递交期限的决定。对于第二条第三段所说的根据某一计划提出的议案所引起的议员个人动议,议会可以作出延长动议递交期的决定,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天。  在议会所规定的场合,可以就介绍内阁活动的书面通报提出议员个人动议。在上述场合,第一段的规定应同样适用。  在依照本条规定确定议员个人动议的提交期限时,不得将该次常会会期中的较长休会期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的补充规定  1.依照第十一条第一段最后一句的规定,延长议员个人动议递交期限的要求,至迟应在有关议案在议会宣读后的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延长期限的决定至迟应于随后的下次会议上作出。  2.对于介绍瑞典国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年度报告的内阁通报,也可提出议员个人动议。  3.议长会议应依照第十一条第三段的规定确定哪些日子不应计入议员个人动议递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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