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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王国议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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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1.除第四条所规定的任务外,立法委员会处理有关立法和一般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对新闻界或政党的财政资助问题、广播、电视和电影的法规的问题以及有关言论自由、公众意见的形成和信仰  自由的其他问题:有关议会、议会督察专员、除瑞典银行外的议会所属机构、国债署以及议会审计委员的其他问题;有关议会同意对议员起诉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问题以及有关地方政府的重大问题。  2.除第五条第一段所规定的任务外,财政委员会处理下列事务及有关问题:有关国库收入预算的问题以及不隶属其他委员会管辖的有关预算和一般预算程序的问题:有关货币信贷和外汇政策的事务;有关国债署、议会审计委员的问题;有关行政审核、内阁帐目以及合理审核的事务;有关一般公共收益、政府总财产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单独隶属某一特定领域的行政经济事务。财政委员会还负责编制预算。  3.除第五条第二段所规定的任务外,税务委员会处理有关税额确定、税款征收、人口登记以及含酒精产品的事务。  4.司法委员会处理有关法院、租借与租金裁判庭、公诉机关、警察机关、教养系统的事务,以及有关刑法、司法程序法以及取代这些法的某些规定的法律或与这些规定密切相关的法律的问题。  5.法律委员会处理有关婚姻法、出身及监护法、继承法、商业法、土地法的问题,以及有关取代上述法中某些规定的法律或者与这些规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一切不能由其他委员会处理的问题。法律委员会还处理有关下列法的立法问题:保险契约法、公司法、协会法、汇票法、支票法、侵权行为法、版权法、债权收回法、破产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其他问题的一般私法性质的法规。  6.外交委员会处理有关王国同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关系与协议、端曲驻外代表身份、对他国发展的援助的问题以及与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其他问题,以及一切不能由其他委员会处理的问题。  7.国防委员会处理有关军事防御、民防、心理防御、经济防御、非战斗部队、应征士兵的经济利益问题。  8.社会保险委员会处理有关国民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的问题以及有关学生经济资助的问题。  9.社会事务委员会处理有关青少年福利、对老年人的照顾、嗜酒者福利及治疗、公共资助、家庭补助、职业安全、工作时间、假期、臣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的照顾、恢复就业资格的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福利问题。  10.文化事务委员会处理有关一般文化教育及普及教育、青年活动、国际文化合作以及体育与户外活动的事务。该委员会还处理有关教会事务的问题以及不归立法委员会处理的有关广播、电视的问题。  11.教育委员会处理有关高等教育与研究、学制、师资培训以及成人教育的事务。  12.交通运输委员会处理有关铁路、邮政、电报、电话、公路、公路交通、航运、民航以及气象等事务。  13.农业委员会处理有关农业、林业、园艺、精猎、捕鱼以及水利等事务。该委员会还处理有关自然保护以及不归其他委员会处理的有关环境管理的其他事务。  14.工业委员会处理有关工业政策的总方针及有关问题研究的事务;有关工业、手工业、商业、国营企业、消费者问题、物价调节、贸易与工业上的限制贸易的惯例、银行与证券交易体系以及商业保险活动等事务。  15.内务委员会处理有关劳工市场、区域发展、定点援助、义务服务夕雇约法、失业保险、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和聘任期限、瑞典国籍以及外侨身份等事务。  16.自然规划与地方政府委员会处理有关住房政策、租金控制、城乡规划、房屋建设、自然规划、征用、房地产问题、土地测量、省行政机关包括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机关、统计机关、消防机构、王国的行政区划,以及不归立法委员会处理的地方政府问题等事务。  第七条 除预算议案之外,任一事务只有出于特殊情况的需要方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员会分工处理。  第八条 任何委员会对于已经提交给它的并未撤销的事务必须提出报告。但是,任何委员会可以将某项事务移送另一委员会。如果后者同意或者与一个或多个委员会达成协议,可以各派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共同处理这项事务。  如果某项事务的处理从一届议会顺延至下一届议会,应由新当选的议会所任命的委员会提出关于该项事务的报告。  有关委员会在向议会提交第三章第十六条所说的有待最后通过的决议案时,应附上该委员会对该项事务的意见书。  第八条的补充规定  财政委员会与税务委员会就政府组织法第八章第六条所说的事项所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通报的形式呈报内阁。  第九条 议会根据投票议员的1/3以上议员的要求,应将委员会已提出报告的某一事项退回该委员复议。同一事项按本条规定退回只能一次。  议会也可将该事项移交另一委员会复议。如果对该事项同时有移交或退回的要求,应优先考虑退回的要求。如果作出退回复议的决定,移交另一委员会复议的要求即为无效。  第十条 应委员会的要求,内阁所属机构应提供情况并阐明其观点。但是内阁不承担上述义务。非隶属议会的机关可以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内阁决定。  在讨论某一问题时,如果有1/3以上的委员会要求从上段所说的机构了解情况及其观点,该委员会如认为在该事务的处理上由此引起的延误会造成重大损失时,应提出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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