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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王国议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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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第三条 在应选名额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选举中,如果选举委员会以出席委员全票通过或者除一名委员有异议外其余的委员一致通过而提出一份统一的等额候选人名单,议长应将上述候选人名单提付表决,如果通过,应即宣布名单上的候选人全部当选。但是,如果有一定数量(该数量至少应等于有投票权的议员总数除以被选举者数所得的商数加1)的议员提出要求,选举必须采用秘密投票方式并应在随后的会议上进行。  凡有明确规定应单独选举的特定职务,这种选举须以口头表决的方式进行。但是,如果有一名议员提出要求,必须举行秘密投票选举。如果选举委员会一致提议,该选举应在随后的会议上举行。  第四条 除第三条或议会法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者外,选举应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如果以秘密投票选任的人员为两名或两名以上,这些席位应在各政党间按比例分配。本条所说的政党指具有特定名称的、参加选举的议员团体(议会党团)。  政党间的席位分配应采用将席位逐个分配至政党的方式,每次分配都记录最大比较数。最大比较数在各该政党未分到席位前等于各该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数,在分到席位后,等于各该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数除以各该党已分配到的席位数所得的商数加1.最大比较数相等时,以抽签法进行分配。  第四条的补充规定  1.所有选票的大小、材料及颜色均应完全相同。选票应为单页、密封并无记号。选票应包含所适用的选举的细目。  凡标有显然有目的的识别记号、或者缺少候选人名字的选票,均为废票。任何议员如果在一次选举中呈交的选票超过一张,这些选票一律作废;但是,如果这些选票内容完全相同,可按一张有效票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选票上的名字应视为不存在:候选人不合选举资格;该名字被划掉;该名字指何人有疑问。  2.比例选举所采用的选票应在候选人名字前面印上所属政党(政党、议会党团或派别团体的名称)。这些名称应按顺序依次列出。  凡对候选人不标明所属政党或者对同一候选人标注多个所属政党的选票均为废票。  如果选票上某个名字同另一名字的先后顺序不清,该名字应视为不存在。  各政党所获得的席位应按下列方式分配:第一个席位应授予各政党名单上名列首位者;第二个席位应授给该名单上名列第二位者,依次类推。在确定政党选票上候选人名字的先后顺序时,选举法第十四章第六条(见1972年版瑞典法典第620页)的规定可以适用。  3.以秘密投票进行单名选举时选票上不得标明候选人所属政党。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候选人名字的选票即为废票。  票数相等时,以抽签法决定当选者。  4.举行秘密投票选举时,议长应召请五位议员在议长席前就座。其中三人协助揭票与监票,其余两人记录选举结果。  点名应按第五章第五条的第二项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点到名字的议员应走到议长席前将选票交给议长。  在议长将有效选票全部宣读完毕并由议会秘书和两名记票议员记下结果后,应核对选票记录。  当选举结果得到确认后,'议长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5.以秘密投票进行多名选举时,如无任何议员要求采用其他程序,议长可以决定在计算个别当选票数前先将全部当选的选票分检出来。  第五条 对秘密投票选举的争讼可向议会选举检查委员会提出。尽管对选举提出争讼,但选举依然有效。  第五条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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