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版权法论文

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编辑:

2013-12-11


  八、人物分传、简介、表、录三个层次,遵守“生不立传”的原则。立传人物多为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已故人物,对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宁夏籍人物方也入志。副省(区)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同时享有正高职称、国务院政府津贴的科研业务人员等列入简介。对2000年前正式命名的革命烈士和省(区)级英雄模范人物列入表、录内。历史人物以近现代为主,正面人物为主,个别反面人物也可入志,以警示后人。人物不分类别,以卒年为序排列,对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列表记载。各分卷不设人物志,用以事系人的办法,反映人民群众的作用。
  九、党、团、工会组织及其活动,由各承担编写任务的单位提供详尽资料,由总纂人员收入《党派社团》或《政权政协》。政治运动不设专志,分别在“大事记”和有关分卷中记述。
  十、志内称谓,凡历史朝代,一般沿用通称或以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用公元纪年。地名,以自治区地名委员会颁布的地名为准,古地名及历代政权、官职,均依当时的称谓为准。地图,以自治区测绘局的标准图为蓝本。文字使用除引用古籍原文,少数有特定含义的用繁体字外,其余的一律按照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志中所用科学术语、名词、名称,以有关方面审定为准。未经审定和统一的,从习惯。
  十一、本志资料,均为经过核实考证的历史文献、档案和口碑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建国后的统计数字,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入志;统计部门没有的数字,以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字入志,数字书写,按照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计量单位,采用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3月以前使用的计量单位则照实记载,必要时换号注明其换算值。
  十三、本志各卷均实行三级审稿,卷首、卷末、地理环境、人物,由《宁县通志》编辑部组织有关委员、专家初审;再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同志参加的会议复审;经报通志编委会正副主任终审、批准出版。通志各分卷由各承担编写任务的委、办、厅、局党政领导初审;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委员、专家和各专志负责同志共同复审;经通志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终审。凡涉及党的路线、决议、方针政策、民族宗教和重大事件等问题,必须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标签:版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