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11
(五)表示数量的增加,可以使用倍数表示,也可以使用百分比表示;表示数量的减少,不能使用倍数表示,必须使用百分比表示。
(六)有小数点的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纪年、时间
(一)纪年以1949年为界。1949年以前用中国朝代年号,除民国用阿拉伯数字纪年外,均用汉字数字纪年,并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公元后100年内,年代前加“公元”两字,其他直书年代。如“秦始皇26年(前221年)”、“东汉建武元年(公元25年)”、“清雍正3年(1725年)”。
(二)世纪、年代、年度的起止用连接号“-”表示,如:6-8世纪,19世纪40-80年代,1956-1985年。括号注释则省去“年”字,如(1956-1985)。
(三)公元纪年要写完整,不能省略。如“1980年”不能写成“80年”。
(四)表述时间时,不能使用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和时间代用词。如“前年”、“今年”、“明年”、“上月”、“昨天”、“不久以前”、“目前”、“大跃进时期”、“近年来”等等。要一律写明何年何月何日。
(五)对解放前后历史时期的划分,要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能写作“建国前(后)”、“解放前(后)”。
七、计量单位
(一)计量单位、符号的运用,要遵守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规定。如:长度用“米”,不用“尺”和“公尺”,但“千米”可用其俗称“公里”;质量(人民生活和贸易中习惯为重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中的“公升”用“升”,不用“立升”、“加仑”;电能单位中的“度”用“千瓦时”。为避免时间单位与角度单位混淆,小角度单位前加“角”,如“角分”、“角秒”。
(二)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里”;英制的“喱”、“码”、“磅”等,必须使用时,要在后面的括号中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如:1磅等于0.4536公斤。
(三)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符号,如:“克”、“米”、“平方米”,不写成“g”、“m”“m2”。
(四)温度单位的称号“℃”,可以代替名称“摄氏度”,直接在行文中使用。
八、称谓
(一)志书系用第三人称书写,不宜用“我区”、“本区”、“该区”、“我厅”、“本厅”、“该厅”等第一人称书写,而应直书区名、厅名。
(二)名称的应用要注意规范化,如“十年动乱”、“十年浩劫”等,应统一写作“文化大革命”。
(三)现行地名以2001年自治区民政厅发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所收标准地名为准;历史地名要在括号内加注现行地名。
(四)第一次出现的称谓要写明全称,如名称较长,又多次出现时,可以用简称,并在第一次的全称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简称自治区教育厅)”。简称的使用要科学、准确、规范,使人不至于产生歧意。
(五)历史朝代要用规范化的通称。如:元、明、清、中华民国。
(六)对人物直书其名(引文除外),不加谦词和其他褒贬之词。为了反映某一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
(七)见外国国名,重要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无新华社译名者,按原音译出,并在第一次出现时,在该译名后括注原文。
九、引文注释
(一)行文中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应注释。注释一律采用页末注(即脚注)的方法,当页编码,当负注释。注码用阿拉伯数字加圈表示,放在所注对象的右上角。
(二)志稿中尽量少用引文。引文出于著述、文档,要注明书刊、文档的名称、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和页码。
标签:版权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