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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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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五)表示数量的增加,可以使用倍数表示,也可以使用百分比表示;表示数量的减少,不能使用倍数表示,必须使用百分比表示。
  (六)有小数点的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纪年、时间
  (一)纪年以1949年为界。1949年以前用中国朝代年号,除民国用阿拉伯数字纪年外,均用汉字数字纪年,并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公元后100年内,年代前加“公元”两字,其他直书年代。如“秦始皇26年(前221年)”、“东汉建武元年(公元25年)”、“清雍正3年(1725年)”。
  (二)世纪、年代、年度的起止用连接号“-”表示,如:6-8世纪,19世纪40-80年代,1956-1985年。括号注释则省去“年”字,如(1956-1985)。
  (三)公元纪年要写完整,不能省略。如“1980年”不能写成“80年”。
  (四)表述时间时,不能使用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和时间代用词。如“前年”、“今年”、“明年”、“上月”、“昨天”、“不久以前”、“目前”、“大跃进时期”、“近年来”等等。要一律写明何年何月何日。
  (五)对解放前后历史时期的划分,要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能写作“建国前(后)”、“解放前(后)”。
  七、计量单位
  (一)计量单位、符号的运用,要遵守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规定。如:长度用“米”,不用“尺”和“公尺”,但“千米”可用其俗称“公里”;质量(人民生活和贸易中习惯为重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中的“公升”用“升”,不用“立升”、“加仑”;电能单位中的“度”用“千瓦时”。为避免时间单位与角度单位混淆,小角度单位前加“角”,如“角分”、“角秒”。
  (二)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里”;英制的“喱”、“码”、“磅”等,必须使用时,要在后面的括号中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如:1磅等于0.4536公斤。
  (三)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符号,如:“克”、“米”、“平方米”,不写成“g”、“m”“m2”。
  (四)温度单位的称号“℃”,可以代替名称“摄氏度”,直接在行文中使用。
  八、称谓
  (一)志书系用第三人称书写,不宜用“我区”、“本区”、“该区”、“我厅”、“本厅”、“该厅”等第一人称书写,而应直书区名、厅名。
  (二)名称的应用要注意规范化,如“十年动乱”、“十年浩劫”等,应统一写作“文化大革命”。
  (三)现行地名以2001年自治区民政厅发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所收标准地名为准;历史地名要在括号内加注现行地名。
  (四)第一次出现的称谓要写明全称,如名称较长,又多次出现时,可以用简称,并在第一次的全称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简称自治区教育厅)”。简称的使用要科学、准确、规范,使人不至于产生歧意。
  (五)历史朝代要用规范化的通称。如:元、明、清、中华民国。
  (六)对人物直书其名(引文除外),不加谦词和其他褒贬之词。为了反映某一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
  (七)见外国国名,重要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无新华社译名者,按原音译出,并在第一次出现时,在该译名后括注原文。
  九、引文注释
  (一)行文中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应注释。注释一律采用页末注(即脚注)的方法,当页编码,当负注释。注码用阿拉伯数字加圈表示,放在所注对象的右上角。
  (二)志稿中尽量少用引文。引文出于著述、文档,要注明书刊、文档的名称、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和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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