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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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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行版权立法中仅有零星的规定。我国 2001 修正的《著作权法》第 47 条第 6 项有关“故意避开和破坏保护版权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2002 年 1 月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30 条:“持有侵权软件复制品”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审理间接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著作权法》第 46 条第 11 项“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的概括条款,以及《民法通则》第 130 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同时,为了规制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6年 11 月修正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 3 条、第 5 条也规定了适用《民法通则》第 130 条审理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另外,200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际上也规定了版权的间接侵权责任。《条例》第 4 条第 2 款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制造、进口或者为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将承担责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第22条实际上规定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的替代责任,这在以往版权立法中是没有过的。综上所述,我国版权立法虽没有系统的规定间接侵权责任制度,但是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商、持有侵权软件复制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制造、进口或者为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人的间接侵权。因此,不能说我国版权立法中没有间接侵权的规定。

(二)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学术界研究

我国理论界对于版权的间接侵权责任研究开始于本世纪初,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版权侵权的增多逐渐发展的。2001 年版郑成思主编,孟祥娟著《版权侵权的认定》对版权的间接侵权作了较系统的研究。之后的几年,没有关于版权间接侵权的理论研究成果出现。直到 2004 年11 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刘家瑞在《电子知识产权》发表了《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论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完善》,版权的间接侵权研究又活跃起来。2005 年《法学》第 12 期刊登了王迁《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同年的王迁又在《科技与法律》第 2 期发表了《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从 2006 年开始最新的研究成果有:2006 年 9 月《法学论坛》刊登的《论版权法之间接侵权责任》与 2007 年 2 月《河北法学》刊出的《试论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兼论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的经济分析》。

“美国 1976 年《版权法》没有明确承认间接责任,然而法院依据长久以来存在普通法中的两个原则(‘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判决了第三方的版权侵权责任。”本论文来源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判决确立了版权间接责任——帮助侵权责任与替代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美国理论界也认可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2003 年美国哈佛法学技术期刊第 16 卷刊登了芝加哥法学院两位教授 Douglas Lichtman 和 William Landes 的文章《版权间接侵权责任——从经济的视角》,这篇文章在版权侵权领域内被广泛引用。2006 年由 Robert A.Gorman 和 Jane C.Ginsburg 主编的最新一版的《版权案例与材料》第章名为间接侵权,其下分章列出了帮助侵权与替代责任。

上文即是对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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