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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研究

编辑:sx_wangha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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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研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上个世纪初期。清末所公布的《大学堂章程》把《中国古今刑律考》和《中国历代法制考》纳入学生学习的必修科目。同一年,梁启超所写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第一次使用了“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四年之后,《京师法政学堂章程》在法律门教学科目中正式确立了《中国法制史》课程,从此,“法制史”的概念开始流行。随着我国对法制史研究的深入,同时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国法制史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如在法制通史、断代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专题法制史等方面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我国法制史研究还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法制史研究的对象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主要是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1]在学界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存着的分歧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发现,当前我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并没有全面反映我国法律传统。在我国法制建设与世界其他国家法制发展向趋合的今天,我们必须进一步开阔我国法制史研究的视野,不断拓宽研究的角度。笔者通过长期的法学学习和研究认为,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内容应当是相当丰富的,主要应当包括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强制性规则体系的发展历史。同时还应当具有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的相关内容,以下将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中国法律制度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在中国法制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也是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中国法律制度史主要有以下内容:
  1.立法情况
  在长远的发展历史过程中,每个朝代或者时期都对制定法令特别重视,而且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如立法体制、社会背景等,通过对这些基本情况的研究可以知道每个时期法治的形态
  2.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司法体制及诉讼制度等与诉讼活动有关的制度和模式,从中可以看出某个时代下的法律执行情况。
  3.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运作方式
  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中,一些习惯或者家族内部的书面或者口头约束起着重要作用,这些家法族规保证了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及社会的基本稳定,有些习惯还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所以也应当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
  虽然我国对法制史的研究已经走过了一段比较长的道路,也取得的较大的成就,但是还应当看到,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缺陷:第一,对法律的规定或者制度过于关注国家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对民间规定或者习惯关注不够;第二,对法律规范的的关注局限于书面的规范,没有对现实中法律的运作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在未来的法制史研究和学习中应当对以上缺点进行及时的改进,对相关内容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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