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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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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中国政治制度、中国经济制度、中国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强制性规则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历史
  前面的内容已经提到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学科,其内容涉及范围相当广泛,想要研究法制史就不能仅限于法律的制度化成果,还应当对法律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和文化因素进行深入的探讨,这就是要求对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进行思考。
  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其特点,这一时期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当时社会治理的需要,“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对这一现象的真实体现,法律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进步都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现状有着密切的联系。丘汉平先生说过: “法律的产生与进步,肯定要有两人以上的社会。……还要有一些组织,这些组织与法律有着极大的关系”。[2]由此可知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而上层建筑是受到当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的影响。所以,要想真正透彻的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就必须对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进行全面的理解和研究。
  三、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学史
  在任何时期,思想都是指导进行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制度则是思想的结果。在不同的法律思想指导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比如在奴隶社会因对鬼神的崇拜和信封,出现了神灵裁判的法律制度;西汉时期信奉儒家思想,于是就出现了如上请、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制度等。由此可知,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有着密切的联系,相互支持,对法制史的研究离不开对当时思想史的考察,只有在考察思想史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法制史的研究不脱离时代的轨道。
  每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特点,但同时也不能孤立发展,在产生和发展进步过程中必定会与其他学科有一定的联系,中国法制史学科也是如此。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研究对象的范围过小,这种缺陷制约了中国法制史研究在归纳和总结中国法律发展历程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的目的的实现。因此,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不仅仅关注对法律规则体系的静态研究,还有注重对其动态思考,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国法制史研究真正体现传统法律的精髓部分,为我法制建设提高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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