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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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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洛克纳时代」的遗産
  洛克纳案在判决之初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类似的州经济立法规制在最高法院受到宪法挑战,而且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没能够通过最高法院基於「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这个世纪之初看似普通的案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洛克纳」这个普通的德裔面包坊主的名字也承载了太多超出其本身的内涵和联想,甚至成爲一个时代的代名词。只不过这个名字似乎代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次危机,被认爲是背离了美国的宪法传统原则,是司法部门对立法权力的干涉。正如《我们人民》的作者,美国知名的宪法学者布鲁斯·阿克曼所说:「对於现代的法官来说,最严重的侮辱就是谴责其效仿了新政法院之前『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所犯下的错误」。这个错误究竟是什麽——司法干涉立法?对宪法中没有明文列举的经济权利进行司法保护?司法能动主义? 或是对州治安权的狭隘解释?简而言之,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解释对宪法文本中并没有提及的契约自由进行宪法保护本身并非无懈可击。因爲这样的司法理念和宪法解释方式暗示着法院可以将宪法保护的触角伸向任何公民权利保护的角落。
  「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宪法理论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的一个分支。事实上,在「洛克纳时代」结束之後,虽然「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宪法理论,也就是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5或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对经济立法进行的严格审查随之衰落,法院对联邦和州的经济立法采取了异常宽松的司法顺从的态度,但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并没有完全走到尽头。相反,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最高法院在保护公民自由权利(如隐私权保护)的领域爲这一理论找到了更大的用武之地。只不过,与「洛克纳时代」不同,此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而最高法院推翻立法的判决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舆论支持和社会正当性。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看,「洛克纳时代」的遗产远不仅局限在美国国内的宪政舞台之上。远在大洋彼岸欧洲大陆的德国在契约自由宪法保护方面的经验似乎与「洛克纳时代」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理念不无关联。仿佛是吸取了「洛克纳时代」的教训,德国基本法中明文提及了契约自由权利的宪法保护,这就爲宪法法院判决提供了强大的宪法文本的支撑。而且,德国基本法中也明确了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具体来说,这些限制除了同一宪法条款中明确提及的内容之外还包括了德国宪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和秩序: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国家原则和比例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和秩序是宪法法院在进行宪法解释的时候必须参照和遵守的。因此,同样是对契约自由的宪法保护,同样是宪法法院对司法审查权的行使,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和尊重。而在美国,尤其是在「洛克纳时代」,最高法院的判决甚至引发了宪政危机。这次危机因爲最高法院司法理念的迅速转向而尴尬化解。但是,也正是因爲有了「洛克纳时代」,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利本身得到了进一步巩固,而司法审查权的边界也再次在各方博弈中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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