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2-20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税捐法与民事法,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税捐法与民事法的关系。这是一个跨法律部门的问题。从传统上,对法律有公法、私法的区分。但区分公私法本身就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有些学者希望每一部法典都是纯粹的公法或纯粹的私法,但会造成为迁就公、私法的划分本身而制定法律的困惑。这些学者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假设,即现行法非公法就是私法,每一部法律都必须选择是公法还是私法。但是我们习见的法律都并不是这么绝对。以台湾为例,在民法总则中的禁治产宣告、死亡宣告的内容部分就已经有检察官介入;在法人部分,不管是财团法人还是社团法人,都有检察官的介入。检察官代表国家来行使公权力,所以这时就会发现民法已经带上一些公法的色彩。如看到商法部分(有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商法更应该走市场经济的路,更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应该是纯粹的私法),我们会发现在商法中,国家公权力的体现比民法其它部分更突出。原因在于商法就是关于大量经济活动的规定,会产生大量的交易安全问题,这时就必须有一个第三者,即国家介入来维护交易秩序。这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在哪个时候国家权力应该体现,那你就可以期待国家权力会在那里现身,不需要看法典,就会知道它的内容。比如票据,票据要流通,见票如见人,所以就需要强化要式的要求,但要式并不一定意味着安全,所以国家公权力就要介入,强制票据的信用。当年,台湾为了提高票据的信用,就启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什么都有连续犯的规定。当时,在台湾对于票据犯并没有连续犯的适用。所以如果一个人虚开了10张发票的话,加起来可能比打死一个人关得更久。尽管虚开一张可能只会被判一年以下,但是如果虚开好多张,就可能被判十几、二十几年。并且,由于开票的大部分都是女性,被抓起来后,会发现为什么到处关的都是小姐、太太,怎么看她们都不像是做生意的,这时会感觉可能抓错了。错得太多了,台湾就把这一规定删掉了,所以,现在台湾开空头支票的行为就不再用刑法来调整了。这说明尽管在金融领域由于金融安全的重要性,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后来发现其实采用柔一些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满意的效果。
接下来我们要讲的是正因我们刚才所提到的问题,才使公法与私法的区分遭遇到困难。到底公法的特征与私法有何不同?我们很快就可以发现,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公法方面有公权力的行使,正是由于公权力的行使才使法律关系得以发生。我们可以这样描述,公权力的行使会产生法律关系,对这些法律关系的规定就是公法。我个人认为以此为标准区分公私法最为可靠,其它的利益说、主体说都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不强调由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呢?这是因为后来的发展,国家可以把公权力委托私人行使。例如,台湾把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权授权给台湾证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可能授权给民间机构,所以公法、私法的划分不能以是否由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为标准。那我们如何分辨到底什么时候是公权力行使的情形呢?最简单的方法,通俗的说就是,他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见,就可以做出决定,这是公权力的行使。如果单方行为就可以使双方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就可能涉及公权力的行使。我们再来看民法中有没有单方行为就可以使双方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情形。我们会发现也有,例如形成权,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法律规定或双方预先约定。由于私法自治和 契约原则,所以单方行为可以发生双方法律关系在私法中是例外,而在公法中则是原则。这就是为什么国家必须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作为基础,国家的单方行为就没有限制。
以这个为基础,我们再来谈税捐法,征税需要人们的同意,因此就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税捐法,来对人民征税。因此,国家只要依据法律,就不需要再问纳税义务人同意或是不同意,就可以通过行政处分和课税处分来课收税捐。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需要行政处分,人民就有缴纳税捐的义务,例如:立法规定的印花税和自动报缴。
标签:法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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