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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明清时期度量衡法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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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7

3、结语

明初,《大明律》就颁行了关于各类度量衡违法行为的法律条令,惩处对象既有民间使用者,也有制造工匠,还有仓库保管官吏以及各级监督主管官员。至明朝中后期,对于京城及顺天府民间私造度量衡有所放宽,但仍规定要将私器赴官勘验印烙标记,强调了后期管理。

清代的度量衡法制管理制度,上承明律余绪,出台严厉法规,不时另有帝王下诏重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清末力求统一全国度量衡,接轨国际度量衡制度,因此改定度量衡刑律。从刑名到量刑,均反映了时代的特征和要求。

这标志着,在度量衡管理方面,清政府对法制管理相当重视。但事实上却并未得到他们预期的回报。民间度量衡制度依旧紊乱。乾隆时刑部侍郎张照曾将官府不认真执行度量衡法规作为导致度量衡混乱的根本原因。[22]但他指出的这一问题,直到清末都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度量衡混乱状况达到了令人瞠目的程度。[23]在内外交困的局面下,晚期政府对地方的掌控力渐弱,各地也因为利益驱使,对中央政令或有意阳奉阴违,或无力贯彻始终。致使清政府虽然有心颁布度量衡新法,力图在全国范围内划一制度,改变度量衡紊乱状况,却也是回天乏术。但不可否认的是,明清时期度量衡法制管理制度,作为古代度量衡史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详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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