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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用工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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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供电企业用工方式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
目前有的供电企业招聘劳动者后往往不是马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就可获得2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招聘员工时不重视劳动者入职审查工作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轻视入职审查等行为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风险
有的企业劳务人员在薪酬福利方面的待遇与用工企业的全民制职工存在同工不同酬,或者区域收入差别。《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风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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