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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美国学者鲁思·本尼迪克特一本《菊与刀》点出了东方人耻感文化的特质,事实上,与日本相比较,中国人的耻感文化的基因更加深入与根深蒂固,中国人的耻感文化是建立在中国人对于人格的定位上的。而中国对于人格最基本的定位在于“仁”,对于这个字,孙隆基曾做过十分精辟的论述——“仁,即‘二人’”,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相处,这就直接决定了中国人在文化性格中缺乏他律的性格。
东方的耻感文化与西方的罪感文化,一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先验性的思维,简单地讲,西方的良知是一种对于上帝的负责,而中国人良知则是被感情化了的“良心”——这种感情化,最直接导致的后果便是没有一个更高的导则准则,而是处处以他人为参照,最终变成了一种泛道德主义。简单地讲,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唯一的标准就是“跟大家一样”。就如孙隆基所说,惩恶扬善的时候搬动的不是法律,只是说“群众很愤怒”。
在现代社会更需要的是对于法治的认同,然而,耻感文化在客观上阻碍了民众对现代法治观念的认同。法治的核心观念是权利,而权利这个概念本身就有先验性,所谓“天赋人权”不是谁说他有权利,他本来就有——这就是先验。
中国人自古讲究“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但在现代法治理念中更该强调的是“不以权利小而侵犯,不以权利小而放弃”,一个人不该放弃自己的权利,更不该侵犯别人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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