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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新闻割裂的必然性

编辑:sx_wangha

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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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范畴,法律是公正的制裁者,新闻的全部价值便在于将真实的事实、逻辑全部呈现在法律面前,让法律来评判完整的事实。对肆意曲解法律、妄图公器私用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进行曝光,是新闻监督的力量所在,这种力量可以促使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样新闻无私的“为他性”即可成为法律公正的“为他性”,进而实现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司法和新闻作为两种向公众解释事件的叙事范式,司法解释注重“合法性”,将事件细节和法律进行比对,而新闻解释注重“合事实性”,将事实细节和发生逻辑进行公开。司法解释和新闻解释相对于事件都是被动发生的,二者发生时间没有先后之分,可互为补充,也可能出现矛盾。我们往往把实现互为补充认作公平正义得以实行的标志,而如果两者出现矛盾或分裂,则公平正义必定未能实现。

一、司法解释与新闻解释割裂的必然性

司法解释与新闻解释同时出现,必定是影响巨大的事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个领域的各个层次都面临巨大变化,矛盾集中领域增多,冲突事件层出不穷,司法调整不可或缺。刘少奇曾指出新闻记者本身就是社会调查员,新闻解释更可以成为检验司法解释合法、合理、合情的试金石,而司法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整新闻解释的方式方法,以及内容解释。然而,实际的情况是,针对众多冲突事件司法解释却往往和新闻解释成为一对激烈的矛盾,二者并不能常常成为互相补充的和谐体,司法解释和新闻解释割裂的必然性突出。为什么司法解释和新闻解释会存在必然割裂呢?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忠林曾言:中国普通民众犯罪率为1/400;国家机关人员犯罪率为1/200;司法机关人员犯罪率为1.5/100。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率比普通民众高1倍,而惩治犯罪的司法人员的犯罪率,则是普通民众的6倍[1]。遍数近十年社会焦点事件,公共事件和冲突事件直线上升。2002年非典瞒报、2003年孙志刚事件、2004年妞妞事件和副市长李信下跪事件、2005年湖北杀妻冤案和全国矿难、2006年六盘水副市长欺骗国务院事件、2007年黑砖窑事件、华南虎照片事件和聂树斌案、2008年瓮安事件和网络反腐扳倒董锋案、2009年“躲猫猫”事件、邓玉娇事件、2010年钱云会事件、2011年湖南株洲拆迁自焚案,以及2012年发生的多起嫖宿幼女案件冲突事件的背后几乎都关联着国家公务人员和机关,而司法部门难独净身。司法解释的迷局正在其中,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更没有独立的执行程序(源于政法系统包含于行政系统之下),司法公正受到行政权力制约程度非常大,所以希望司法解释做到完全真实、客观、公平、公正几无可能。当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参与者重叠率高的时候,期盼公平如缘木求鱼。中国新闻界常常因为深度发掘事件背后的盘根错节使司法系统倍感尴尬。2010年发生的钱云会事件,就是明例[2]。事件披露之后爆发了新闻界、司法界、民间的大规模争论和斗争,从村民保护现场到爆发警民冲突,从媒体大规模介入到官方不能服众的司法解释,不断的调查、不断有新的信息传出,媒体新闻解释悬疑重重,新闻与司法多重撕扯,警方的刑讯逼供和村民遭官方恐吓被报道,官方又加强了新闻过滤和网络封锁。而政府司法部门则不顾民众集体下跪、案件悬疑重重,反而一再使谜团紧蹙,最后强制统一口径。好在民间调查团的介入有力地支援了新闻解释,司法解释的强制做出使这宗本不离奇的案件永远没了结束,司法解释的强词夺理和低估民智,和不断强大的新闻解释之间形成了殊死矛盾。我们相信随着新闻业的不断进步,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程度不断加大,诸如此类的司法解释只能渐行渐微,新闻解释的本性必然能大行其道。毕竟,目前的言论环境,司法解释可以依靠强权做出,当然也可以让新闻解释闭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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