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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新闻割裂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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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二、司法解释与新闻解释同向的努力

司法解释和新闻解释的割裂贻害颇大,有损政府威望,导致官民紧张,并使民众对司法失望。对于新闻事业,只能哀其不幸。弥合司法解释与新闻解释之间缝隙,使司法解释和新闻解释同步,需要司法系统和新闻业共同努力。对此有三种主张:一是继续保持二者独立,鼓励独立发展,使司法公正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扩大新闻监督权,使之享有不受外力干扰的权力,然后比照双方解释程度和水平,互为参照,互相监督。二是加大司法与新闻之间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统一解释口径,维护司法尊严和政府形象,促进司法与新闻的同步(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证明第二种主张已经开始付诸实施)。三是加快新闻立法,扩大新闻解释范围,增强新闻解释力度,监督、促进司法解释的合法性。笔者认为,第一种主张很可能造成二者缝隙加大,产生解释割裂,损害司法独立,影响新闻客观性。第二种主张难以避免人为因素,新闻必妥协于司法,使新闻独立性丧失,短期对维护政府权威有益,长期必然使新闻业蒙受巨大损失,丧失历经艰辛争取的独立空间,而政府也会因为监督式微而丧失车闸。第三种解释主张新闻独立,扩展报道空间,提升新闻业权威,使之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督促政府行为的有力工具。笔者认为时下中国急需一种体制外力量,与司法机关一起遏制各级隐藏于权力主体内部的不法行为,使党和国家免于遭受更大损失。层出不穷的社会事件暴露出我们理想的社会制度下部分当权者贪婪的欲望和藐视法律权威的行为方式,司法作为避除制度内外违法违规行为的刀刃已经被层层包裹,甚至刺向罪恶的刀柄都有被握紧的危险,司法解释若沦为愚民手腕被利用则贻害无穷。反之,如果新闻业坚强地独立,使追求事实真相、追求真理的本性得到舒展,新闻解释作为一种参照比对司法解释,且新闻解释的权力不受威胁,那么就能有力地扼住毒害社会、贻害百姓、鱼肉民众行为的七寸要害,使我们的党和政府沿着有益于人民的阳光大道行进,司法解释和新闻解释就有望最终合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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