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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在海洋法的发展过程中,公海的概念与范围、公海自由的原则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按照国际法的传统观念,各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就是公海,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国际海洋法限制公海捕鱼自由。
奥本海说“公海是布满地球大部分的咸水的有联贯的总体,但领海以及领峡、领湾除外—它们是海洋的一部分,不是公海的一部分。”国际法学家伊恩白朗利也曾说过“公海一词是指不包括在国家领海或内水内的所有海域,因此,它包括毗连区、大陆架上覆水域以及领海范围以外的海域。”传统的国际海洋法及其学者,都沿袭旧的传统观念,即凡是一国领海及内水之外皆为公海。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斗争,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确立,使得主权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扩大,相应地公海范围变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毗连区说成是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使得“领海”后面不再是“公海”,而是在《公约》第86条公海的部分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包括200海里内的大陆架,都归沿海国管辖。
一、公海自由原则的演进
公海自由原则是公海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根据国际法惯例所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全部或部分占为己有,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按照国际法平等地使用公海,任何国家都不得加以妨碍。
1609年现代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在这本书中他认为“海洋不能而且也从未被占有过,是不能成为任何人的财产的,因为所有的财产源自占有,而且那些由自然构成的,尽管服务于某一个特定的人但仍能为其他所有的人共同使用的东西,不论是今天还是将来都应当永久地保持它被自然第一次创造出来时的状态。”①据此,格劳修斯主张海洋是自由的,应当向全世界开放,它本质上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的控制。当时格劳修斯的主张受到了以英国的塞尔登为首的许多学者的反对。但是随着海上大发现时代的到来,尤其是海上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列强力量的变化,格劳修斯的主张顺应海上强国的利益,所以被逐渐承认,公海自由原则得到了确立。起初,公海自由原则主要指航行自由,即每个国家的船舶都有权自由地在公海上航行而不受其他任何国家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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