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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按照格劳修斯的说法,任何人对公海鱼类的专属管辖都不能带来鱼类资源的利用最大利益,公海捕鱼自由原则为更多的国家提供了公平利用和享有公海资源的机会,然而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后果。
二、全球公域之公海
全球公域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球区域,一般认为界定“全球公域”有四个条件第一,“全球公域”必须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或资源,即独立于主权考虑的,不能被任何一个国家占有第二,“全球公域”应当实行全球性的管制和管理,任何国家或国际集团不能控制这些资源第三,“全球公域”产生的任何经济利益应当由所有国家共享第四,“全球公域”的利用只能出于和平目的。公海属于全球公域范围,并且是最早被确定为全球公域的。
虽然全球公域不属于任何国家,但并不意味着这一区域不需要任何法律规制,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人类的贪欲会得到最大的展现,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公域中资源的过度开采,环境的巨大破坏。保护全球公域环境与资源的意义并不限于保护其本身,而且包括对全球其他区域环境质量与资源保护状况的改善。因此,公海中的渔业资源的捕捞并非是任意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且不需要任何法律规制的。
最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的公海为“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域”,这说明历史上曾经为公海的部分海域,经过《公约》的规定,已经属于沿海国管辖控制范围,失去了公海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国际海洋法限制公海捕鱼自由,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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