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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4500字:反恐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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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9

第一,增加了三个新罪名,即第120条的“资助恐怖活动罪”和第291条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将第114、115条的“投毒罪”修改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增加危险物质作为第125、127条的犯罪对象。做出这样的修改是为了应对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开始使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武器并试图寻求使用具有大规模的杀伤性和毁灭性的危险物质来制造恐怖的新情况。

第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加列为第191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防止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合法化, 在经济上打击恐怖活动。

第四,将第120条的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刑罚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

(3)《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

2011年2月25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恐怖活动的犯罪进行了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重恐怖主义活动的刑罚:

第一,在第67条中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为特别累犯。

第二,在第50条中增加了人民法院对于因为实施了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规定。

第三,在第74条有关缓刑的规定中,增加了“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第四,在第81条中增加了“因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的规定。

可见,这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惩罚力度。

(4)《刑法修正案(九)》的进一步发展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修改是其一大亮点。首先,将一些恐怖活动的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具体表现在:对资助恐怖活动罪进行了修改,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也作为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将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和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将一些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行的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独立成罪。其次,将一些煽动教唆恐怖活动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例如,将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资料和物品的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处理。最后,将持有相关恐怖活动资料的行为犯罪化。另外,还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圈,加大了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刑法惩罚力度,从而严密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网,细化了恐怖活动犯罪,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适用。

二、反恐刑事实体法的立法完善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扩大了恐怖活动的犯罪圈,严密了刑事实体法网,增加了适用的操作性,但是我国反恐刑事实体法仍然需要完善。

(1)必须明确界定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概念

恐怖主义概念是反恐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因此,反恐刑事实体立法首先必须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如果界定不明确,就会影响恐怖活动犯罪圈的划定,将不是恐怖活动的犯罪设定为犯罪或者相反,不利于反恐刑法法网的严密。同时,恐怖主义的概念不明确,也会给反恐司法工作造成困扰。因为没有明确的恐怖主义的界定会使司法机关对某些案件的性质把握不准,影响到相关案件判决的权威,严重削弱反恐斗争的效果。 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2月25日审议的《反恐法》草案二稿对此作了界定,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但是,“主张”一词的使用给人一种将思想圈定为犯罪的嫌疑。而在国际上,“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实际上是一回事,在英语里都是用terrorism来表达的。布兰克法律词典对terrorism的解释是:the use or threat of violence to intimidate or cause panic ,especially as a means of affecting political conduct。 也即terrorism是指使用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以引起恐怖或者造成恐慌,尤指以此作为影响政治行为之手段者。可见,在法律的眼光里,所谓的terrorism就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主义或者主张。因此,只能将恐怖主义界定为行为,不能界定为主张。可以将《反恐法》二稿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删去“主张”一词,修改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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