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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字法学论文:程序法

编辑:sx_yangk

2016-01-09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7000字法学论文

新疆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在程序法大量衍生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今天,以程序法的价值中立同人类价值的主观化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方面,法律是一种人造物,另一方面,法律却要将“人”从法律中驱逐出去,达至自我满足、自动运行的状态,否则,法律就很难实现平等适用。无法律的平等适用,法制建设便无从谈起。这样法律的发展似乎触及到了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悖论”,下面笔者试着从程序法的价值中立、人类价值主观化在法律上的表现等方面来分析程序法的价值中立与人类价值主观化之间的悖论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一、 程序法的价值中立在于承认所有的程序参与者是具有同样价值和值得尊重的平等的道德主体,因此必须给予他们同等对待,否则就意味着存在偏私。

审判程序的历史演讲过程的考察中,公正的程序包括五个方面:一、程序的民主性。是指程序设置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以及是否便利;是否可以体现和保障公民权利实体上的实现;这种程序上的义务是否导致对于当事人的一些不必要的影响与负担等等。二、程序的控权性。制约权力的运行是程序的功能性之一,权力失控将会导致不公正,无常或专横可以通过程序约束法官的行为。现代程序法通过法定的时间限制、顺序、原则以及制度来约束权力行为,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三、程序的平等性。现代程序法坚持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法官作为中立者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本身无利害;有冲突的双方也有平等陈述意见的机会;双方所提出的证据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程序的公开性。是指审判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审判是可以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性作用以及防止偏私的可能变成现实,以此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于审判结果的依赖。五、程序的科学性。科学的程序不但注重实效的同时也具有足够的放错和纠错功能;彻底废除了刑讯逼供和神明裁判等野蛮以及落后的习惯和作风。以上几点就是程序法价值中立的意义所在。

二、什么是法律“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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