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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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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一般法律原则

  一些西方学者主张“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也提到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国家所承认者”。首先,抽象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不存在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只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体系,不存在抽象的法和超乎国内法和国际法之上的法律体系,自然不会有抽象的一般法律原则。其次,西方国际法学者所主张的一般法律原则指的是国内法原则,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原则不能适用于国际法,而且不同阶级的国内法也不能有一致的一般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规定,在裁判各项争端时可以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各国法学家的见解存在有分歧,焦点在于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国际法原则还是国内法原则,这一点前面已有所阐述。认为其是国际法原则的主要是前苏联法学家,而西方多数法学家则肯定其为国内法原则,如奥本海、布赖尔利等。各国学者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尊重既决案、司法程序、善良、公平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只有通过惯例或条约证实其已被各国所公认,才能成为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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