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论文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编辑:sx_wangha

2013-12-10

广大朋友们,关于“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是由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1999年11月和2000年5月,中国政府分别与美国和欧盟达成了加入WTO的双边协议。随着中美、中欧加入WTO协议的签订,中国入世已为期不远。WTO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从条约的角度看,国内法院无疑是执行国际条约的重要部门。因此,一旦中国入世,法院也将面临WTO协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WTO协议规则是指各国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所达成的WTO一揽子协议,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各种附属协议,统称为WTO协议,为WTO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货物贸易多边协议(GATTl994)以及其他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协议,主要有: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其他服务贸易的附属协议,包括:金融服务协议、自然人移动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航空运输协议。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一、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根据加入WTO的协议,中国今后将执行WTO协议。时下,国内法院所关心的是一些与此相关的实际问题,诸如WTO协议规则在何种程度上在国内范围有效?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适用哪些国际规则?当WTO国际规则与国内法规发生冲突时,国内法院又该怎样适用国际规则?这些问题涉及到各国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关系的原则,即条约在缔约国国内法中发生实际效力的问题,其核心是如何使国际协议条约在国内法中得以实施。
  实践中,一项国际条约是否具有直接的国内法上的效力,各国的做法大体上可区分为三种。第一种做法是,一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自动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对该国发生普遍的直接的适用效力,无需另行制定专门的实施法律。此即“一元论”的观点。第二种做法则认为,国际条约一般并不具有自动执行(self—executing)的特点,而是需要借助于国内的单行实施性法律,对该国来说,可适用和具有直接效力的是该国的单行国内立法,而非国际条约本身,此为“二元论”观点。第三种做法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对国际条约须作具体分析,有些条约被视为可自动执行的,而另一些条约则不具有自动执行性,如需执行,则需通过国内立法转换,方可实施。究竟是“自动执行”还是“非自动执行”,须根据该条约本身的内容与性质而定。

标签:国际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