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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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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环境损害: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必然选择

  “要找出哲学中的开端,是一桩困难的事”[2]51,而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定更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工作。这并不是指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定必然会遇到在其他科学体系逻辑起点选择上通常会遇到的困难,而是说环境法学的不成熟决定了其逻辑起点的确立需要费更多的周折。一方面,作为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环境法是法律家族中的后生晚辈,其成长历程刚刚开始,还没有来得及充分展示自己,以至于人们一时还不能准确把握它的本质以及其他重要的属性。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的创建,使人们无法从这个对象中搜寻到足够多的对确立环境法学逻辑起点有帮助的信息。另一方面,处于初创中的环境法学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常常受先发法学学科①的影响,学科的独立性还不明显,使我们为之寻找逻辑起点的这个学科对象的轮廓还显得不够清晰。

尽管如此,在尽可能地摆脱先发法学学科的影响,对年轻的环境法作了纵向的和横向的认真审视之后,我们还是可以窥见那以环境法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法与其它部门法一样,都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不过法律家族中的这个新成员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些特殊,它调整的是人们在修复、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环境”为必要中介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与民法等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根本的差别。也许会有人拿其他社会关系与环境的相关性来否定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比如在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就常常包含某种“环境”因素。然而,这种反驳对于积极探索的意义是有限的。我们知道,环境法所关心的环境不是某个个人房前屋后的环境,而是带有人类共同性特征的自然环境。②这一点可以成为区分民法与环境法的一个界限。不过,说明这一点并不重要,重要是,作为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媒介的环境是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环境。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基因污染、酸雨、沙漠化、臭氧层破坏、全球变暖等就是对这种非正常状态的典型。从发生的角度一眼就可看出,环境法是由于不正常的环境的出现而引发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非常明显,如果环境一直处于良好状态,就像早期农耕时代那样,就不会有环境法的产生。从环境法的实施或运行的角度来看,它是调整由环境的不正常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环境正常情况下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家庭关系、行政隶属关系等在传统的财产法、家庭法、行政法等之下早已安排妥当了。

有一个在今天为人们所十分熟悉的词汇可以用来说明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以非正常的环境为媒介的社会关系,这个词就是环境问题。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以分析“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例如,金瑞林主编的《环境法学》③的第一章第三节论述的是“环境问题”、汪劲著的《中国环境法原理》④的第一章第一节中的第二目论述的是“环境问题及其本质”、吕忠梅著的《环境法学》⑤的第一章第一节论述的是“环境与环境问题”、蔡守秋主编的《环境资源法教程》⑥的第一章第二节论述的是“环境资源问题”;日本学者原田尚彦的《环境法》⑦的第一章序言部分论述的是“公害问题的产生与环境法”,等等。所有这些学者都从论述“环境问题”展开整个环境法学理论体系,这决非偶然的巧合,而是在他们的思想深处都怀有这样一个深刻的共识: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些著作对环境问题的定义、分类等可能不完全一致,但它们所阐述的环境问题都是出现了“问题”的环境。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

我们曾把环境问题概括为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两大类,把“由于人类活动向环境输送了超出一定量的物质造成了环境的原有品质的改变”这一类称为“环境污染”,把“由于人类活动造成对自然环境原有状态的破坏”这一类称为“环境破坏”[10]。不管是“环境的原有品质的改变”,还是“自然环境原有状态的破坏”,其共同的本质是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我们可以把环境的各种不利变化抽象为环境损害。

环境法就是用来应对环境不利变化也就是环境损害的法,就是调整人们为应对环境损害而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而环境法学这个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逻辑起点就是环境损害。它是环境法学体系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在它身上也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一方面,在我们忽略了各种环境问题的形式特征之后,剩下的就是这个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普遍的环境损害。同时,环境损害是环境法的依据,也是环境法学建立的根据。在环境损害本身已经包含了支撑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体系的因素。从这里出发,可以发现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的巨大差异,可以明确环境法的特有使命,可以对尚不成熟的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做出合乎规律的判断。另一方面,环境法学的发生与环境损害具有明显的伴生关系。如果说“现代环境法的历史是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的”[11],那么,环境法学是在人们关注环境损害,研究应对环境损害的对策,包括采取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免遭人类行为损害的过程中诞生的。当然,这样说并不等于环境法学一创立,那些参与这个学科创立的人们就立刻准确无误地找到了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上述一些环境法学著作从环境问题开始展开它们的“环境法学”,这是否意味着可以把环境问题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呢?答案是否定的。非常明显,环境问题,即使在上述那些著作中也属于现象层面的东西。这从另外一些著作从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的区分谈起①更可以清楚地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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