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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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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人类对环境“外加”的损害往往都是人类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酸雨是由许许多多企业、个人向空中排放二氧化硫之类气体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损害是施加给人类集体的损害,而造成这种损害的,也就是“共同作用”的源头却是个体行为,在酸雨损害的个案中就是具体的企业或者个人排放含硫气体的行为。这里包含着人类个体和人类整体的矛盾。如果以人类整体利益为取舍的标准,环境法的任务便是为了防止或医治人类环境的损害去制止或限制人类个体的危害环境的行为。环境法学应当是对这种禁止或者限制提供合理性说明或提供更便捷的禁止或限制手段的科学。

人类的环境行为,包括企业行为和个人生活中的利用环境的行为,一般来说,在主观上不存在加害的故意,这些行为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上原本都是正当的,甚至是被处于统治地位的道德所推崇的。然而,人类今天所遭遇的环境损害却主要是由这种正当的行为引起的。如何让这种正当的行为不至于酿成人类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不至于构成对人类整体利益的危害呢?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必然包含的内容是如何处理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首先,人类不可能也不应该停止一切环境行为,因为个体的人和人们组成的群体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以实施一定的环境行为为必要条件。在这个基本前提之下,人类可以做出的选择只能是设法调整人类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说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的解决是全部环境问题能否最后得到解决的关键,是有效防止环境损害,从而实现“公众环境利益”的关键。今天的环境法学就应当担当起从理论上解决不同个体如何利用环境的问题的任务。

从环境损害出发,环境法学可以逐渐确立若干基本范畴,形成环境法学的范畴体系。目前的环境法制建设实践和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已经向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如污染防治、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退化、生态破坏、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延伸生产者责任等等。它们都是围绕环境保护中的、同时也就是环境法学所面对的主要矛盾展开的。污染防治、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退化、生态破坏等都是在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环境损害的情况下设置的治理或者预防的制度,或对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环境损害的描述,这些概念反映的就是这类用来应对已然的和有发生之虞的环境损害的制度和措施。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延伸生产者责任等,作为制度都不是在完全没有环境损害的情况下的无病呻吟,而是为防范、减轻环境损害而为人类所发明的防治之法。这些概念虽然不一定都能进入基本范畴的行列,但它们都可以成为环境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成员。环境法学研究的当前和今后任务之一就是从这些概念以及其他我们没有提到的概念中“遴选”出对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基石作用的基本范畴,使环境法学的范畴体系更加完整。

环境损害决定了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应对性的学理体系。环境损害对这个体系的决定已经有所表现,在以后的环境法学发展中还将进一步地表现出来。从近年来的环境法学研究情况看,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展现了它的部分轮廓或某些局部特征:

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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