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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法典化: 迷思与解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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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对法国环境法典研究的不断深化,包括对前述各国法典化进程中存在差异的认识以及对反对法典化之合理观点的认同,或许会使彭博士陷入研究中的茫然:法典化的进路到底何在? 中国应当如何借鉴呢? 彭博士在书名上的“法典化”之后使用“迷思”一词,可能就是这个缘故。其实,本书是对法国环境法的法典化作专题研究,可以不必然考虑中国法典化的实然课题。

这里,我还是要回到中国应当走怎样的法典化道路这个落脚点上来。

在中国(汉语) 语境下,法理学上的法典、法规汇编和法典编撰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例如法典编撰属于立法活动而法规汇编则不是。我认为,中国环境法典编撰或者制定环境法典的过程,应当是一个在继受外国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实际的学习和比较研究过程。纵观各国法典化的历程,有时候后发也是一种优势。在欧洲,德国民法典虽比法国民法典晚一百多年,但德国可以在借鉴法国经验的基础上将后来的概念、学说和制度纳入民法典之中。而日本先学法国、后学德国再结合本土实际“去伪存真”的做法,无论对日本的立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有很大的贡献和提高。

当下有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已经制定实施了近30 部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相关的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能源合理利用的法律,而且在民事和刑事法律中也有与之对应的责任条款,因此在整合上述法律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独立的环境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然而,我的意见却与之相左,我认为制定一部完整的环境法典为时尚早。

这是因为,当前的中国实际处于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善、立法质量较为粗糙、法学研究总体初级以及环境法学水准更低的阶段,所以困扰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因素不只涉及立法的内容、方法和技术问题。从中国现行的执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结合中国现行法规的立法质量分析,最为切合实际的做法,是先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组织进行环境法典编撰工作,在环境法律法规方面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环境部分别牵头,在已经进行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分别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编撰。我这里所谓环境法的法典编撰,不仅指科学、统一地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进行的汇编,而且还包括对成文法条文的法律解释及其司法判例指引工作。这一点,我赞成彭博士的看法,就是可以参考和借鉴法国的经验———从事一种汇编型的法典编纂活动。而上述所有工作,难免会遇到彭博士在对法国环境法典进行研究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需要进一步地面对并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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