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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以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调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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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问题的思考:如何提升环境法学研究水平?
    回顾中国环境法学三十多年的历史,“一穷二白”中创立的中国环境法学走到今天非常不易。但“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20]”今天,我们已经有了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资源、有环境法实施中的种种困惑、有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种种环境问题、有环境法学者“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的强烈需求。因此,环境法研究方法的转变不是一种主观想象,而是时代的客观要求,环境法学研究应实现也许不华丽但却必须的转身。
    (一)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境法研究为什么要转身,是因为环境法学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选择[21]。
    1、环境法学研究的性质并未厘清。作为法学的一个新兴领域,环境法学到底是法学知识形态中的哪一种?是“学问之学”(哲学)、“学术之学”(理论)、“科学之学”(实证),还是“艺术之学”(技艺)[22]。显然,对于环境法学知识形态的不同认知会直接关系到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以及对环境法现象的不同解说,不同的知识形态也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表达方式,眉毛胡子必须分清。但在环境法研究中,由于各路学者对于环境法学的性质和立场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认识,环境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分散、随意性,每位学者都根据自己的旨趣为环境法学定位,占领环境法学“领地”,宣称自己的为“宗师”。这种缺乏基本认知的情形极大的影响着环境法学的发展:各种词汇被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知识形态中使用,更在没有理解各自语境的情况下展开“争鸣”,看似轰轰烈烈、火药味十足,却是没有敌人的战争,除了虚张声势,对于环境法学的发展并无益处。
    2、环境法知识生产无序,环境法知识共同体尚未形成。这些年来,从事环境法研习的人越来越多,参加会议的人越来越多,发表的文章著作越来越多;教材越写越厚,一个会议论文可以做厚厚的几大本,好一片繁荣景象。但认真阅读各种文章、著作、教材,却发现知识复制越来越多,知识创造越来越少;伪劣知识越来越多,优质知识越来越少;利益驱动越来越多,智性活动越来越少。这种环境法知识生产方式阻碍了环境法人的知识认知、知识视野、知识沟通,使学术研究的本来应有的“知识批判”和“知识反思”成为稀缺;大量的环境法“学术泡沫”、“印刷垃圾”侵蚀了研究者的原创力和自律性,极大的降低了环境法的知识生产能力。不仅各种以“环境法知识”面目出现成果无力解释环境法现象;而且无法形成环境法知识共同体,各种环境法知识因缺乏共识而无稳定的基础和结构,犹如沙滩上的城堡,经不住风吹雨打,在遭遇其它法律知识或者法学外知识的冲击时,立刻溃败。当学者将这种知识带进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时,必然遭遇尴尬。
    3、环境法学远离实践,不能为环境法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法律是“世俗的实践智慧[23]”,环境法更是与人类当代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环境法研究必须高度关注和面向社会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和矛盾提供切实的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者为环境立法提出合理且有说服力的论证。在此意义上,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环境法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环境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问题。在环境法学研究中,我们重视了制度问题,不关注或者极少注意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但却轻视甚至忽视了环境法制度与社会现实的对应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法律社会中最经常发生也最需要环境法学研究解决的问题。环境法研究者中不知“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的大有人在。一方面,学者们研究的“书面上的法律”与现实毫无关系,更不说可以适用,如环境法研究中的“环境问题——国外有立法——中国也该立法”的“八股文章”,还有“只要立法就可以一了百了”的“法律万能”惯性思维;另一方面,即使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切合实际的,但它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完全可以应用于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之中。如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使得相当多的环境法制度不能产生立法者所期望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这实际上是环境法的“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的差别、不一致的具体体现。当环保部门无法消除这种差别、不一致时,就需要环境法学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共生系统。但在现实中,当环境法实践需要支持时,环境法学常常“缺席”;当民众借助媒体发出强烈的声音时,法学家却集体“失声”。最后的结果是“遵从民意”,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只是“传说”,令环境法学者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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