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之否定———自然体权利与权利人文主义精神之冲突
权利不是僵化不变的, 现代权利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从个体到集体, [ 8 ] 权利的每一次历史性发展几乎都伴随着主体范围的扩大。从某种意义上看, 现代文明的历史简直就是一部权利主体的扩展史。那么, 权利主体的扩展能否更进一步超出“人”的范围, 扩及非人类的自然体呢?
个体主义的自然权利论正是在直线式的权利进化论假设基础上提出的, 其逻辑为, 既然权利发展是一个主体由少数向普遍不断扩展的过程, 且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社会文明程度成正比, 那么在人与自然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 将权利主体由人扩展到自然体乃是权利发展应有之义。但这种貌似合理的路径包含诸多谬误。
从逻辑上看, 权利主体范围扩大的历史事实只能表明权利主体变动的可能性, 并不能推出自然体拥有权利的必然性。因为对过去如何的归纳“无法规定未来的进程应当如此或必定如此”, [ 9 ]( P90) 这是归纳方法的天然局限之所在。更何况, 万物皆有度, 任何事物都不会毫无节制地任意扩展下去。同时, 从“种际”的角度来看, 既有的权利主体扩展都是在人的“类”范围内进行的, 从未涉及自然。无论是奴隶还是子女, 无论其如何曾经不被当作“人”看待, 都改变不了其本质上是人的事实。“本来是人却没有人的权利”与自然体权利论主张的“本来不是人却主张人的权利”有质的差别。从价值上看, 权利发展表面是对“人”之外延的扩展, 实质却是对“人”之内涵的深化。权利主体的扩展不是毫无目的, 而是始终围绕如何更普遍、更全面、更现实、更细致地实现“人”之价值来进行的, 体现的是对“人”的价值追求的深化、细化、具体化。虽然存在诸如法人、集体等以非自然人为主体的权利, 但这些权利只是一种中介性、手段性权利, 其利益最终指向仍然是自然人, 作为目标而存在的人权主体, 只能是个人。[ 8 ] 这与为了自然权利所主张的为了自然本身的利益和价值而赋予其权利有着根本区别。
整体主义的自然权利论是以作为科学面目出现的生态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其基本思路是从生态学所观察到的物种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生态关系以及一些物种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分工与合作”的自然事实来推导出“自然体与人同属一个大家庭, 应当赋予其权利”的结论, 这种论证同样存在逻辑谬误与价值偏失: 在逻辑上, 整体主义自然权利论以生态事实出发来推导自然体权利的做法, 混淆了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 犯了典型的“自然主义谬误”。在价值上, 整体主义自然权利论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不加区分, 把自然法则直接移植为社会法则, 把作为“生态要素”的人当作人的价值目标的做法, 是典型的把人“还原”为动物, 是与权利对“人”的追求背道而驰的。同时, 整体主义自然权利论具有整体主义的价值立场, 它所主张的主要是作为整体的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权利,个体的权利只能依其对物种及生态整体的重要性而定, 在无损物种存续或生态平衡的前提下, 允许对个体的“侵犯”, 并“默许为了生态系统的健康而牺牲某些生命个体” [ 10 ] ( P160) 。这种为了集体而牺牲个人的“生态法西斯主义”是与权利理念根本悖离的。因为在真正的权利理论看来, “真实的权利始终是个体性的”, [ 11 ] 在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上, 集体权利只能是手段, 个人权利才是目的, “在二者之间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不能为了满足集体人权而任意牺牲个人人权。”[ 12 ] 事实上, 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免受多数人侵害正是现代权利尤其是人权之基本价值所在, 脱离了这一点, 权利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甚至也很难被认为是一种“权利”。正由于此, 环境伦理学家哈格洛夫指出, “最重要的问题在于, 权利只能用于个体的利益, 而绝大多数主张运用权利概念的环境主义者都是整体主义者。⋯⋯在这种情况下, 赞成为了促进整体和谐而牺牲特定个体的生命(如被捕食者吃掉) 通常被认为是恰当的。任何我们所能想到的权利理论, 也就是说与我们在其他情况下通常对权利的理解有关的权利理论都不会认同这种方式。” [ 13 ] ( P219)
自然体权利与传统权利的价值背离不是个别的、偶然的, 而是其哲学立场的根本对立所致。人文主义强调人的目的价值和主体地位, 弘扬人的理性与高贵, 而人性的高贵是建立在动物及其他自然物的“卑贱”假设之上的。“人对自己主体性的突出, 无不把动物作为潜在的或明确的比较对象, 对动物的贬抑和对人的高扬恰呈对照。” [ 14 ] ( P3) 人文主义强调“人之为‘人’”, 其潜台词就是“区别于兽”, 把人从自然状态的兽性中提升出来。人权的全部价值和根本目的就在于使人活得更像“人”, 而非兽。而自然权利论的“自然平等主义”则否认人具有高贵于自然的特殊性, 强调人与自然物在价值上的平等。由于高贵性是一种典型的“地位财”, 具有“零和值”的特性, 即一方地位的提升以另一方的贬抑为前提, 所以虽然自然权利论的初衷是将对人的关怀普及到自然, 把自然提高到“人”的地位; 但客观结果却必然是降低人的地位, 使人“沦为”自然状态的兽, 导致“人”的丧失。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人与自然在道德地位上无法实现“双赢”, 注定了自然权利与传统权利在价值论上的内在紧张。
事实上, 尽管目前大部分自然体权利论者并没有明确放弃“人”的尊严与价值, 但一旦自然权利论成立, 依照其内在逻辑, “人”的价值贬值与地位丧失是必然的。现在, 把环境危机的精神基础归罪为人道主义, 否定“人”的存在, 通过对人的贬抑来抬高自然的地位已成为自然权利论者的惯常思维。美国学者戴维·埃伦费尔德的《人道主义的僭妄》就集中体现了此种思想。而在一些激进的自然权利论者那里, 对人的贬低与轻视, 甚至赤裸裸的反人类言论都不时可闻。动物解放论的代表人物彼得·辛格的《实践伦理学》一书更是把“自然平等主义”的思想发挥到极致, 他通过“对利益的平等考虑原理”的应用, 最后竟得出“可以说同杀死那些天生智障、非人格且不可能成为人格的人相比, 杀死大猩猩更可恶”的结论, 并主张应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这些没有生存权的婴儿。[ 15 ] ( P73 - 74) 这些种种所谓“权利”的价值取向让人实难将其与权利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