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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有告知的义务吗?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婚姻登记机关有告知的义务吗?”,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众所瞩目的婚姻登记

据《天府早报》报道,四川女子周某在9月22日的婚检中爱滋病筛查实验呈阳性,她欲将病情隐瞒她在香港的未婚夫梁某,并在10月1日以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面对申请,医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面临着艰难的选择,要不要将女方的健康状况告知男方?四川省卫生厅认为,医院无权将艾滋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第三人。四川省人大有关人士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梁二人应暂缓结婚,同时也指出,婚姻登记条例与我国的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存在冲突,为此,四川省人大已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

据最新消息显示,婚检医院已向梁永浩告知了周小燕的病情,在经过慎重考虑的情况下,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据媒体报道,自新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到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前的这一段时间,结婚与离婚者都大幅度减少,而10月1日后,两者的数字又急剧上升。这一现象至少说明了人们对新婚姻登记条例的期待与希望。

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之前,结婚与离婚这种很私人的行为,这种本应只需当事人自愿就可以达成的“契约”,被赋予了更多政府与组织的色彩。组织的证明,政府的审查,以后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把诸如婚检这样的、过去一些强制性的要求变成了可选择性的要求,婚姻的“自主”性更强了,在这里婚姻双方当事人固然拥有了更多的自由,但同时也必然会承担由于“自由”而带来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后果。

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不久,在四川就出现了这样一件令人瞩目的婚姻登记案,人们对它广泛、深入的探讨与分析,无疑是我们正确理解、使用法规,并处理由此引发出的各种纠纷的有益借鉴。

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保护

本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已知女方患有传染病的医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有没有向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或者说,我们如何为医院与婚姻登记机关的告知行为找一个合理又合法的解释呢?北京大学法学院徐副教授从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保护的角度来分析了这一问题,他说,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是以不触犯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当隐私权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各种利益相权衡,个人权利要让位与社会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要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徐副教授认为,男方在知道女方病情的情况下可以做出选择要不要与女方结婚,但如果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那无论是医院、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女方都要面对侵权之诉。因为医院侵犯了男方的知情权,而女方侵犯了男方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如果女方在明知自己病情的情况下,还要隐瞒病情,坚持与男方结婚,那么她很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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