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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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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混淆、误认按照我国理论上的通常归类,混淆、误认有四种情形:一是商品混淆,二是经营者混淆,三是关联关系的混淆,四是联想意义上的混淆。《不正当竞争解释》第4条第1款“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本意是包括上述前三种混淆、误认关系。

  而利用境外注册企业名称从事不正当竞争是目前我国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其典型做法是:经营者将国内外知名企业字号在境外注册公司,然后回到境内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义生产销售或以“监制”、“授权生产”、“委托加工”、“商标使用许可”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这种行为主要针对国内知名的企业名称,经营者企图依附其声誉混淆生产经营者的真实身份获取竞争优势,在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称为“傍名牌”或“搭便车”。而此类案件绝大多数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以“授权”、“监制”、“代理”、“总经销”的名义从事商品的生产或销售,在客观上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产生不切实际的联想。

  (二)法律责任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认定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承担因调查取证等所指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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