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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四)完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规定在劳动者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和地方法律法规中的有益做法:将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竞业禁止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生效要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未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该协议应属无效,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应该对竞业禁止经济补偿作出一个最低限额的规定,以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对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规定,很好的填补了《劳动合同法》的空白。但是,要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次,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以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现实中,大量的用人单位开出巨额违约金,以此来限制劳动者的流动,我们认为,应当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做出上限规定。如:违约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一半;或者不得高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2倍。这样,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有下限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有上限规定,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能起到遏制竞业禁止协议“滥用”的作用。
竞业禁止制度试图使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自由择业权的保障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及社会秩序达到平衡。虽然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论证和解决问题,同时借鉴世界各国法律的有益之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必将越来越完善。
试析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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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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