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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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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配合无救济即无权利,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实现权利即实现正义。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眼里被看做是“殊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另一类则是在交往中提供是非的准则。” 第一类被称为“分配的正义”,第二类被称为“矫正的正义”。所谓的分配正义在《公司法》中就是代表社会公众的立法者在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就利益的分配所制定的统一标准。所谓的矫正正义就是在受到相互伤害的法律主体之前选择受害者,让其得到利益的补偿。前者保证公司法律主体得到应得的利益,后者保证公司法律主体得到受损而失去的利益。可以说“各得其应得,各失其应失” 就是《公司法》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支点。

  具体来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就是上文所说的分配正义,公司成立时,股东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给公司,而公司取得财产后经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可以自由支配公司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而股东则取得了股东权利,包括获得公司盈利分配、经营管理等权利,并且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于是,财产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完成了分配。这个分配过程中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价值准则。利益的分配还存在于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在与公司法人进行交易之前,在考虑交易风险时,不用过多地考虑股东个人的信誉,只需考虑由各股东出资形成的资产总额所能承担的风险总量。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依据就是上文所说的矫正正义。股东有限责任给了股东最大范围的保护,但是却往往被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空壳经营、人员业务资产等混同、滥设法人等现象都是股东对有限责任的滥用,而作为公司以外的相关利益者,债权人既无法清楚知道公司的资产情况和经营状况,也不能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一旦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权利,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股东转嫁的交易风险。当利益的分配出现倾斜和不均时,立法者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矫正,拨回正义天枰的指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同于投资的时候,此时股东可能已经获得远超过其投资的资产,因此单个股东获得的利益大于公司资产成为可能,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更大;另一方面,多一个承担债务的主体,债务履行的可能性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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