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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交付时风险转移的模式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中获得了认可。在买卖中,交付是一个比较容易判断的动作,所以采用交付作为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比较清晰的。在风险出现时,占有标的物的一方,更有保护标的物的义务,同时在发生毁损灭失风险时,也更容易证明毁损灭失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造成还是由占有人过错造成,因此也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同时这种模式也符合目前网络购物中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出现分离的趋势。综上所述,交付时风险转移模式在网络买卖合同中的适用还是比较合理的。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模式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适用上唯一的问题就是界定交付在网络购物中的精确含义。笔者认为,交付是指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卖方将标的物按照符合合同条款对交付时间,标的物品质和数量,运输方式等规定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占有。此时,风险随着交付完成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三、合同一方违约时的风险认定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仅仅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的一种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比风险转移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概念迥异,实际上说的是买卖合同的两个方面。风险的产生无法归咎于买卖一方或双方,而违约责任的产生却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仅仅是部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虽然二者概念上有巨大的差异,但是一方违约,的确会对合同风险的转移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违约的程度划分,违约可以分为根本违约和部分违约;根据违约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下面就对合同一方违约时风险转移情况做简要的分析:
(一)卖方违约1.卖方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以看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买方享有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权利,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这一点毋庸置疑,需要注意的是“接受”和“接收”的区别,“接受”是指买方内心的意思表示愿意接手标的物所有权。而“接收”仅仅是占有,买方可以在接收之后向卖方明确表示不接受标的物。则此时尽管买方占有标的物,但是风险仍然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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