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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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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卖方部分违约部分违约又指不完全给付或者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但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网络购物是远距离购物,和面对面的交易不同的是,在订立合同之前,买方不能就物品的数量,品质,种类进行最终的确认,所以在网络购物合同中,不完全给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违反合同数量条款。通过第三人承运到达买方手中的物品,数量上可能会有不足,这是网络购物中经常出现的一种不完全给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此时买方并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而只能要求卖方补足。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不补足标的物,则卖方根本违约,按照根本违约的情况进行风险转移的划定。在卖方答应补足标的物的情况下,先前到达买方手里的那部分标的物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而没有交足的那部分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违反合同关于种类的条款。违反关于种类的条款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或者一方误解了对方的意思,买卖双方所认定的标的物不是同一个。这种情况下,由于买方也存在过错,所以此时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可以采取其他的救济方式进行弥补损失。二是卖方故意或者过失地进行了错误的给付,导致买方拿到手的是另一个物品,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无给付,风险应该由卖方承担。

  (3)违反合同质量条款。网络购物中会存在这种情况,卖方给付的物品有瑕疵,在物品得到更换之前毁损灭失了,此时风险的转移应该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瑕疵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那么后果则应该为出卖人所承担。而在另外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受领标的物,由交付时风险转移得出风险应该由买受人承担的结论,而如果买受人以物品有瑕疵为由拒绝受领,则此时风险的转移学术界尚有讨论。有学者认为,因为物的瑕疵不阻挡风险的转移。因为即使没有瑕疵的情况下,标的物交由第三人运输,基于不应该归因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而发生毁损灭失时,风险基于买受人承担,此时买受人的利益状态,不因标的物是否有瑕疵而受到影响。

  (4)迟延给付的情况。在网络购物中,卖方故意迟延发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迟延给付也是经常发生的情况,故迟延给付引起的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在网络购物中也很有讨论的必要。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能够履行而没有如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根据交付时风险转移的模式,标的物风险转移与交付同时发生,迟延交付期间发生的风险当然由出卖人承担。在网络购物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界限,交付之前卖方承担风险,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风险。卖方的迟延给付可能会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部分违约,买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但无论卖方的迟延给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在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都由出卖人承担。

  (二)买方违约一般来说,买方违约包括迟延受领和拒绝受领两种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过错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规定将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接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在网络购物中,为了体现公平,风险转移的时间应该确定为违约之日,即买方迟延受领之日或者拒绝受领之日。换言之,买方无正当理由无故迟延受领或者拒绝受领时,从其迟延受领或者拒绝受领之日起,标的物风险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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