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4-11-20
保安处分是以社会防卫为目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本文通过描述内地现行存在的保安措施,并对澳门保安处分制度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澳门保安处分制度及内地比较。
一、我国内地保安措施述评
我国内地保安措施分类和特征
内地曾在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典》中系统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1949年新中国废除了“六法全书”,保安处分制度便在内地“销声匿迹”,至此再无保安处分制度之名。可是,不少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保安处分之名,却有保安处分之实。”诚然,在刑法及行政法上业已存在着数量不少的“类保安处分”的各种预防犯罪措施(不妨将其统称为保安措施)。内地立法界通过各种立法规定多种保安措施,在关系社会稳定和公民利益的方面几乎都有保安措施的存在。
由于法律规定的系统性不足、散乱性现象大量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哪几种保安措施,尚无统一的说法。学界比较流行将保安措施划分为:第一,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包括:(1)劳动教养。(2)收容教养。(3)收容教育。(4)强制治疗。(5)强制禁戒。第二,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有:(1)收容遣送。(2)留场就业。第三,其他保安措施:(1)禁止驾驶。(2)禁止从业。(3)没收财物。
一项法律规范或者制度的存在,都必须有其专属的调整领域,有其自身的特征。而我国保安措施诞生于今业已五十余年,特色鲜明。总体而言,内地保安措施的特色可概括为“三性”:
(1)行政性。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内地保安措施大多数在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律上有通则性的规定,但除了没收财物外,其他措施都带有行政制度的属性。有关保安措施的立法,行政法规也占了多数。不但如此,在具体适用方面,除了没收财物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直接适用外,其他措施都由行政机关适用。
(2)实践性。内地保安措施不同国外保安处分具有缜密科学的社会防卫理论作为根基,而是以实践需要做为参照标准,适应现实情况而加以处理。内地保安措施的立法也确是如此,往往就某一社会问题或某一阶段的政策任务而提出来的,之后再根据情势变化而不断修改、完善。这样也确然可行,灵活性较强;并且能够保证这些措施,从实践中来,到实践去,最大限度地发挥功效。然而,这种方式隐含着极大的滞后性,隐患不言而喻。而且碰见新问题、新情况时往往无计可施,难免困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拆了东墙补西墙”的误区。
标签: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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