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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立法和政策原因。首先,我国立法本身就存在一些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例如关于退休年龄制度的规定;其次,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较为笼统且操作性不强、责罚不明确等问题使得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很难受到应有的遏制和责罚。具体包括四点:第一,现行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不明,适用法律缺乏判断标准;第二,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小,使得求职阶段的受害女性被排除在保护外;第三,缺乏法律威慑力和具体的法律救济措施;最后,是执行环节中出现的立法政策执行机制的不完善和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监管不到位,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督手段,使得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很难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市场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出现使得劳动就业步入市场化。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机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劳动力过剩的状态使得劳动力“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劳动者由此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女性劳动力的使用成本明显高于男性。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相对于男性劳动者来说,妇女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拒用女性是为了避免女性自然附着成本以保持自身竞争优势的选择。贝克尔歧视理论指出,自然附着成本是女性相对于男性的额外支出,是雇主拒用女性的根本原因。“自然附着成本”是指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除从事社会劳动外,还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从事生育、抚养小孩、操持家务等家务劳动。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为了保证自身利益,而倾向于雇佣男性劳动力。
如果女性没有一个公平的机会,就业机会的平等也仅仅是停留在形式方面的平等,并非实质上的平等,女性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也就不能被保障。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原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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