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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三、居间人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一)在居间合同中专门设立规避跳单的条款
居间人为制止委托人的跳单行为,保护自身拥有的信息资源和维持自己付出的居间劳务,可以在与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时约定“禁止委托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居间人与相对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规避“跳单”行为。
大多数学者认为基于目前房屋交易市场尚不规范,交易中委托人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居间人的利益,因而有承认该类条款效力的必要性,以保护中介公司的正当利益,调动中介行业的积极性,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
(二)在居间合同中专门设立“后续期”条款
在实践中,委托人除通过隐瞒与相对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外,还可能通过“事后跳单”的方式。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居间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如下条款:“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在该居间合同期限内通过该机会与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者在该居间合同期限终止后的两个月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间内)直接或间接地与最初居间人所物色的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委托人仍应向居间人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居间报酬。”这就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后效期”条款。
在《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后续期”条款得到了确认,该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这为双方当事人设置居间合同的“后续期”提供了法律依据。“后续期”的设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居间人被“甩”,更有力地保护房地产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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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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