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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自始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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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2.自始主观履行不能
  非因债务人原因导致主观履行不能的,如标的物被盗,债务人不知的,为重大误解,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债务人明知的,构成欺诈,对方有撤销变更权。
  因债务人原因导致主观履行不能的,如标的物出卖与第三人,对方不知的,为欺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对方也知道的,合同有效,此时应认为出卖人就标的之履行负担保责任。
  综上,除了因重大误解债务人有撤销权外,欺诈情况下撤销权均在债权人一方,一般观念下,债权人为了维护其利益,都会主张合同有效,从而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利益之补偿。因此,自始履行不能原则上有效的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

  四、总结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遵循了自始客观不能合同无效的规则,现代合同法转变了立场,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传统合同法对自始客观不能和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效力进行了区分,当代合同法基于对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效力的统一规范,构建了自始履行不能责任的统一。尽管统一是趋势,但仍不得不辨别自始客观不能与自始主观不能的内在差别以及自始主观不能内部存在的不同情形,这种区别自理论和实践而言仍具有一定的实益。我国合同法的制定某种意义上吸收了当代合同法的最新成果,但却未对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作出规定,由于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这一问题可以得到合理解决,故对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尚不存在必须修正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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