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5-04
拼车的民事法律问题,同时结合外国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拼车行为合法化提出了些许建议。
近年来,“拼车”现象逐渐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迅速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流行,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由于种种原因,如养车费用的昂贵、油价的不断上涨、公交车的拥挤不堪以及打的的不实惠等,都市白领们开始倾向于成为“拼车一族”。拼车作为一种新生的出行方式,确实有许多好处:降低出行成本,实现互惠双赢;减轻交通压力,缓解道路堵塞;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环境等。但是拼车同时也存在着其潜在的危害性,如“黑车”利用拼车为由性非法营运之实,犯罪分子借由拼车的途径作出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因拼车产生的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等。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拼车现象在立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不仅使得拼车的发展受到阻碍,同时使拼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处理成为一类难题。
一、拼车概念
“拼车”一词的概念已经从最初的单纯的物流运输业用词中脱离出来,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目前对拼车一词并没有统一通行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结合各学者的学说以及个人的思考,笔者认为拼车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有车的人免费或收取一定报酬将顺路的人带到指定地点的出行方式;二是由几个顺路的人一起搭乘出租车或者包车,并由所有同乘人分摊费用的出行方式。
在第一种情况中也可以称之为“顺风车”,一般是私车车主在不改变自己原有计划和路线的前提下搭载某些顺路的人,可能是免费的,也有可能支付了一定报酬,这报酬可能是金钱也有可能是实物。在第二种情况下,乘客与司机之间一般并不顺路,很明显是一种营运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与司机之间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司机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义务、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乘客也需要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等。这种情况下由于司机室营利的,因此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与义务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界定清晰,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也相对确定,便不再赘述。因此在这里仅仅研究第一种情况,下文中所指“拼车”均仅指上述拼车概念中的第一种情况。
二、非营利性拼车的分类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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