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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的民事法律问题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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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第三,由于驾驶人和乘客共同过错导致事故的,乘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第四,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比如第三人横穿马路,驾驶人紧急刹车造成乘客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四、结合外国经验对我国拼车合法化的建议

近年来拼车现象正在大幅度增加,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却严重滞后,这对于规范拼车行为、保护“拼客”利益以及解决由拼车产生的纠纷相当不利。拼车有着诸多优点,如减轻交通压力、方便人们出行、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及环保等,对于我国这个人口密度过大而资源有限的国家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出行方式。但是到现在为止,有偿拼车依然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并处以严重处罚,由于拼车可能产生的法律的不利后果以及发生纠纷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适用,因此很多人选择消极的方法,车主不轻易搭载拼客,拼客也不轻易拼车,这非常不利于我国拼车现象的发展。无疑,拼车可能会产生一些危害,比如一定程度上侵害出租车司机的利益、部分人利用拼车为借口非法营运或者由于拼车产生的犯罪等,但是将这些作为反对拼车现象的理由是不够充分的。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必然是利益跟随者危害,我们需要做的是权衡利弊,进行利益的取舍,而不能因噎废食。

有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允许拼车(有偿拼车),甚至是鼓励拼车。美国一些城市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经修建了专门的拼车车道,英国也设置了与美国相似的“高承载车道”。有些国家则用处罚的方式从侧面鼓励人们拼车,比如新加坡和德国。在新加坡的交通高峰期,如果是只有司机一人的空车,则会被处罚。至于德国,可以说是拼车的法律规范最完善的,德国设立了大量“拼车协会”、“拼车中心”、甚至还有“拼车公司”,为人们的拼车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基于对上述外国立法与实践中的经验的学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将拼车行为合法化,通过该法律,明确界定合法拼车的范围、确定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以及划分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的责任比例等。

第二,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政府对拼车现象的管理。首先建立拼车车辆的备案登记制度,拼车的民事法律问题创建一个登记的平台,将拼车各方的个人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有效及时的进行备案,将信息透明化,有利于管理的同时成为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依据。再者可以仿效德国,设立专门的“拼车中心”或者“拼车协会”,当人们有需要时,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大量拼车信息,满足人们的拼车需求。

第三,在保险方面给与拼车各方保障,当拼车发生事故时,能够适当弥补损失。如果车主的车辆会经常用于拼车行为,则建议其在购买一些基本车险外,也购买车上乘员险。当发生事故时,保险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驾驶人以及乘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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