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5-13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最大程度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内幕交易责任的组成部分,旨在赔偿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对实现证券市场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长期侧重于对内幕交易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研究和立法,疏于对民事责任的规范。尽管2005年《证券法》中承认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可诉性。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真正的赔偿,不利于一个公正健康证券市场的建立。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含义及重要意义
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英美国家叫做内部人交易,台湾叫做内线交易、内部交易或者内情人交易。作为证券监管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在基本概念上却没有达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为“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内幕信息是指“公司的经理或者其他知情人以还没有向其他股东或外界公开的重要信息来对公司股票进行交易,以此获得利润。” 当然,中国学者对于内幕交易也做出了自己的定义,如叶林认为它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 该定义紧扣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法条进行定义,然而从学理研究内幕人的范围是否仅限于非法受让人仍值得研究。内幕交易的界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无论如何,离不开对于内幕人、内幕信息的界定,因而与其在内幕交易的精准概念上纠缠不清,不如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基础上对内幕人、内幕信息的特征、范围进行更加准确的定义。
内幕交易不仅仅使证券市场交易各方失去了平等享有信息的机会,间接影响投资决策,造成投资损失,还可能破坏全国证券市场的信誉和健康,使市场失去投资者的信任,衰落下去。因而,对于内幕交易进行合法管制,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稳健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及投资信心的重要措施。
二、我国证券法有关内幕交易的规范现状及存在不足
从狭义上来看,我国证券法中规范内幕交易的条文主要是《证券法》第73、74、75、76条。也有学者主张《证券法》第47条也属于有关内幕交易条款。47条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份额5%以上的大股东对六个月内的短线交易进行一般性禁止条款,目的在于防止上述人员利用其与公司的特殊联系而进行内幕交易,实则是对内幕交易的一种预防性手段,与真正的内幕交易在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相差甚远。因而笔者在此不将其作为内幕交易相关条款。
《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是对内幕交易的一种笼统的、包罗性的禁止。74、75、76条则分别在73条的基础上对获取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具体行为进行规定。根据条文规定,内部人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及关联人员、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民间管理机构及人员在内的所有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则通过概括和列举两种形式加以规定,重点强调了重大与未公开两个特征。76条将证券交易活动具体化为买卖该公司证券、泄露重大未公开信息以及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三种行为。
上述几条对于内幕交易中的重要概念进行了说明,但是针对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仍有许多不足之处。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赔偿由谁提起,责任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等诉讼中的实际问题却仍然含混不清。除了立法缺失以外,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诉讼的司法实践至今也仍未实现零的突破。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暂时不予受理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剥夺了广大内幕交易下的受害投资者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法律路径,违背了侵权责任中损失应当得到填补的基本原则。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用法律规制内幕交易的国家,在适用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判例中不断发展完善,作为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对内幕交易的规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三、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以美国内幕交易制度为例
(一)美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
标签:民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