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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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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与功能。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与功能有助于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更恰当运用这一原则,及适用这一原则作出更为衡平的判决。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学者们见解并不一致。一种理解从语义角度出发,认为诚实信用即不诈不欺,恪守信用,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它是一条弹性规范,其内容不是确定的,而极为概括、抽象。它需要法官进行裁判时,针对个案具体情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细致,周密的考量才能决定【8】。对此笔者认为二种观点之间并无矛盾,而是应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完整内容应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是为适用社会发展,变迁需要,以克服人的理性在一定时期边界性以及成文法一定程度滞后,保守性的不足,因而这一原则(a)能指导每一个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对每一个民事主体,诚实不欺、恪守承诺的要求,从而实现当事人双方及社会三者利益的平衡;(b)这一原则赋予法官一定程序自由裁量权,从而发挥法官主动性,合法公平去解决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其具体内容留待法官去发现,补充和归纳。

据此,诚实信用原则应具有以下功能:

(1)确定行为规则,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为功能诚实信用原则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形象,确立了一种商业人道主义。这一原则要求市场交易主体必须以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去实施行为,并在从事交易活动时,不欺骗他人,损人利己,信守合约,且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以善意的方式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操作过程实践上是一个利益衡量过程。这其中涉及两重利益关系,一重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平衡。这要求当事人互相能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之事务、以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且在缔约过程不因对方不诚信而遭受损失;第二重是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与平衡。诚信原则还要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一平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尚无合约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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