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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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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3)解释和补充法律及合同功能在适用法律上,诚信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自由裁量权,当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备时,司法人员可依诚信、公平观念对法律进行解释,并予以适用,从而更为公正处理纠纷。这也就是一定程度法官造法功能。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规定,合同解释应参酌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明确诚信原则是解释合同的依据,以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公平合理处理好合同纠纷包括在缔约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3、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一直接确立的新型条款。在掌握了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及功能基础上,关于其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具体适用,笔者认为应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1)不能以诚实信用原则去修正合同法具体规范的适用。在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有具体条文规范时,不应使诚信原则临驾于这些具体条文之上,而抛弃具体条文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法律具体条文失效,并使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2)由此,我们适用立法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先从低层次具体规范出发,在穷尽解释或类推适用仍不能解决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作为直接裁决的依据。

(3)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我们要确立某一缔约行为存在过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否,必须联系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并确定是否存在对具体先合同义务违反的行为来进行具体操作。这是因为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化的反映,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层面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因此缔约过失制度的完善及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操作都是与对先合同义务研究与完善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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