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民商法论文

论空头支票的成因与防范

编辑:

2013-12-11

(二)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1.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通知》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在实践中的威慑力有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07年实施的《济南市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企业因签发空头支票而受到人民银行处罚时,其在收到人民银行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且超过3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征信部门有权将该企业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处罚的信息加载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一措施无疑加强了社会对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监督,提高了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成本,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做法值得借鉴。据报道,2007年底,“济南市128家签发空头支票的存款人信息被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后,部分签发空头支票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企业立即主动缴清了罚款及滞纳金。”[19]济南市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案件从2007年的740件下降到2009年的294件,分别比2008年和2007年下降57.87%和60%。[20]因此,应积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对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进行有序、有效的管理,并通过社会舆论的宣传和导向作用,大幅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以真正充分体现信用的价值,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2.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改进银行的经营管理理念。从企业出票人的角度而言,应当大力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法律观念与业务素质,确保财务人员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票据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程操作和办理票据业务。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商业银行应当树立先进的经营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不姑息迁就,积极上报并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处罚;同时更应完善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减少业务差错,杜绝因银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原因导致空头支票的出现。

综上所述,支票作为交易活动中最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不断完善现行法律规定,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强化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自律管理意识,都是杜绝空头支票、确保支票作用正常发挥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论空头支票的成因与防范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论民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

论破产撤销权制度中的担保行为

标签:民商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