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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一)救助义务的阐释
1、释义
该救助义务是在非直接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课加的义务。其内容应从广义来理解,包括根据诚实原则、公序良俗的要求,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可合理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如在救助他人时应采取最有效、最及时的方法,在自己无法亲自救助时,及时通知有关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
2、承担救助义务的条件
其一,特定危难情形的存在,即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之中。何谓特定的危难情形?葡萄牙民法典规定在一个人人身遭受第三人暴力侵害的情形下,在场的任何人都应在自卫限度内救助受攻击的人,[29]即只把受害人人身遭受第三人暴力侵害的情形作为危难情形。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则将对受害人健康和财产的威胁都包括在危难情形中。[30]笔者认为救助义务是给救助者课加了对因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人造成险境的救助义务,所以它的适用情形不太广,宜限于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形。
其二,危难情形可以是由人为的或意外原因造成的。此等危难情形的诱因是多方面的,不仅限于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生命面临危险的状况,也可以是由其他不法行为或单纯的疏忽行为引发的,或是由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31]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紧急情况”的法律措词解释为涵盖由单纯意外引起的事件和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件。[32]
其三,潜在救助人和被救助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英美法有关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之理论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例如,原、被告之间是邀请人、管理人对被邀请人、被管理人的关系;被告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某种特殊关系而对第三人负有监护的义务,从而被告对原告负有阻止来自第三人的伤害的义务;[33]被告采取了救助的措施,剥夺了其他人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机会,这时被告应以合理的方式继续完成救助。
3、潜在的救助义务人
潜在的救助义务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哪些人应当承担救助义务,不同学者理论不一。从刑法上的规定看,葡萄牙、荷兰、土耳其和罗马尼亚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将潜在的救助义务人限于目击者和发现遭遇危难者的人。[34]波兰、法国、比利时和匈牙利则将义务人扩大到任何人,包括虽然不在场的人但得知该危难情形且有能力救助者。
笔者认为对潜在的救助义务人的界定应采用狭义的理解,即他必须是危险情形发生时非他莫属地可实施救助的人,他应具有相应救助的能力和条件,这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境和当事人的实际能力加以判断。
4、免责事由
承担救助义务应以不会使履行义务人或者第三人遭受显著的危险或违反其它重要的合法义务为限。“不会遭受显著的危险”指按照社会上一般人的评价,实施诚信义务所要求的行为不会将行为人自身或者第三人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或造成其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害。“不违反其它重要的合法义务”指实施作为不应违反法律要求其承担的其他重要义务,如一个火车板道工为了救助一位伤人,而疏忽了其本职工作,导致两辆火车相撞。因为这涉及到法益衡量的问题,能不能牺牲一个人的健康或生命去救助其他人的生命,能不能牺牲一个人的重要义务去救助其他人的生命?如何衡量这些利益价值的大小?“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的含义是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违背常理、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应允许有如下的免责理由:
A、实施救助可能造成行为人或其他人生命的丧失。
B、救助的履行可能使行为人或其近亲属遭到刑事追诉。
C、实施救助行为可能造成行为人或其他人人身的严重伤害或财产的重大损失。[35]
(二)救助义务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已概括性地包含了不作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内容,并明文列举了一些作为义务,即环境污染者、公共场所施工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积极注意义务,但未规定在危难情形下,不具有法定关系的人之间的救助义务,这一立法缺漏给实践中相关纠纷的处理带来了不便。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我国的规定还比较完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特别规定了:为维护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受害人除了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为救助人的补偿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结合上文的阐述,笔者认为如果直接进行救助义务的立法过于激进,不符合我国当前人民普遍素质不高、经济水平有限的现实,所以可以暂时将国外关于救助义务的理论和立法作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参考,即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境况,根据诚信原则或公序良俗的要求,认定当事人在面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等重大人身利益面临或处于严重不利的情形下,应采取某些积极的救助行为,例如采取最有效、最及时的救助方法,在自己无法亲自救助时,及时通知有关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
实施救助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予以补偿:救助人的损害是由非法行为人造成的,应由该非法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非法侵害或非法行为人无法赔偿救助人的损害的,应由受益人对救助人做出适当的补偿;救助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都不能获得合理的补偿的,国家应以专门的基金进行补偿。未实施救助行为的,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此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影响对未实施救助行为者的刑事处罚和对实施救助行为者的行政奖励。
注释:
[1] 杨垠红,女,福建福州人,厦门大学2003级国际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2] 如希腊、法国、荷兰的立法、判例或学说已将依诚信原则或善良风俗产生的作为义务用作认定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德国法官运用诚信原则由判例产生了一般交易安全义务。
[3] 这些案件包括福建省连江县电力公司未设置安全标志致他人触电死亡案、深圳罗湖区布心花园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易燃易爆的天那水疏于管理致4名儿童玩耍引发爆炸伤亡案、北京移动公司在被告知其行为已侵权后未剔除侵权信息的不作为侵权案、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诉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履行义务致其损害案、四川省一起游泳溺水死亡者的父母状告同游者见死不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2004年1月在乌鲁木齐市发生的“120”贻于救助的案、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施工单位逼使刘某自杀而不救助案、卢氏县法院审理的因恋爱关系破裂一方自杀另一方不予救助案、湖南省澧县某老人的儿子诉襄樊铁路分局和怀化铁路总公司不及时救助致其父亲死亡案等。
[4]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2397
[5] 如,德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加拿大等国的刑法典都规定了不救助罪。
[6] 王琼雯:《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矫治》,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第106页。
[7] 相关论文有: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民安主编:《民法侵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民安:《论不作为过错的侵权责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王宇华、徐晓东:《浅论不作为侵权责任之要件》,《广西法学》1996年第2期;连晔:《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特殊关系与积极作为义务》,at http://www.civillaw.com.;温世扬、廖焕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等。
[8] 参见王宇华、徐晓东:《浅论不作为侵权责任之要件》,《广西法学》1996年第2期,第21页。
[9]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2397
[10] Steven J. Heyman, Foundations of the Duty to Rescue, 47 Vanderbilt Law Review 673, April, 1994, p.675.
[11] 通过Lexis-nexis查询,关于救助义务的英文文章有六七十篇。
[12] Steven J. Heyman, Foundations of the Duty to Rescue, 47 Vanderbilt Law Review 673, April, 1994, n66.
[13] Peter F. Lake,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of Remoteness to the Duty to Rescue, 46 DePaul Law Review 315, Winter, 1997, p.332.
[14] John M. Adler, Relying upon the Reasonableness of Strangers: Some Observations about the Current State of Common Law Affirmative Duties to Aid or Protect Others,1991 Wisconsin Law Review 867, September, 1991 / October, 1991, pp.877-878.
[15] See Steven J. Heyman, Foundations of the Duty to Rescue, 47 Vanderbilt Law Review 673, April, 1994, pp.683-684.
[16] 参见Winfield and Jolowicz, The Law of Torts, P45—52.
[17] Thomas C. Galligan, Jr., Aiding and Altruism: A Mythopsycholegal Analysis, 27 University of Michig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439, Winter, 1994,pp.448-449.
[18] Marc A. Franklin Matthew Ploeger, Of Rescue and Report: Should Tort Law Impose a Duty to Help Endangered Persons or Abused Children?, 40 Santa Clara Law Review 991, 2000, p.1003.
[19] Wallace M. Rudolph,A Duty to Act: A Proposed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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