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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研究

编辑:sx_wangha

2013-12-10

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论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研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一般定义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虚拟化、由电子数据组成的非物体具化的财产类型,它包含社会网络账号、聊天通讯账号及用户等级等一系列网络数据产品。包括通过一段时间在虚拟世界养成虚拟人物,它往往不能单独转换为具有价值的虚拟财产供人们交易使用,但由于现行网络运营服务商推广的经营模式往往都需要大量金钱投入而且在虚拟世界中就可以自由交易,何况在虚拟世界中本来就存在类似货币的交易介质,人们通过劳动换来的游戏币就相当于货币购买内置虚拟物品,其中包含虚拟世界里的物品、道具、消耗类产品等,通过这些物品的可流通性实现了线上线下的交易模式,这些就初步构成虚拟财产。
    笔者认为具有价值的虚拟财产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稀缺性虚拟财产之所以有价值是不仅仅只是存储于网络设备中,而且是通过一定物力财力形成的具有价值的,然而这些东西往往都是和实现生活中一样,越是稀少越是珍贵。例如网络游戏中的高等级装备、虚拟游戏币、游戏等级等。虽然它是以二进制的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设备中,但是由于网络服务商的运营及法律的约束,并不是可是随意修改复制的。这是使其产生合理的存在。
    (二)价值性从网络游戏以及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人们把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投入其中,通过网络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满足感。其便宜价值不言而喻。正是由于虚拟网络可以和实现生活中转化,使得一些人可以把网络中所创造的价值转化为实现的财富。网络平台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行为也充分彰显了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这种交易行为也受价值规律的调整,并且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提供商呢,还是创造这些虚拟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呢?这刚好说明网上虚拟财产具有排他的利益与价值。从另一个角度看,网络运营商可以通过对服务器的控制限制对象和时间达到对数据的管理,也可以针对用户在虚拟世界的交易行为、游戏行为进行管理,网络用户也可以通过网络运营服务商提供的对其账号进行修改、重置、转移、拷贝等操作,也可以利用网络运营服务商搭建的内置交易平台进行对虚拟财产的转让、交换、贩卖等,这些都表明它存在法律上排他的效果。

标签: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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