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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种:
(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对方,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订立合同。欺诈主要有两种情形:即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目的是希望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如甲公司卖机器设备给国有公司乙,甲方明知设备有质量问题,不告诉乙方,导致乙公司买设备后出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甲公司隐瞒事实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甲乙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构成欺诈要具备的条件如下:第一,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第二,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被欺诈一方因对方的欺诈产生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合同。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对对方进行损害或者是以直接的损害进行威胁,使对方当事人因恐惧被迫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施害人往往以对当事人本人或是其亲属等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等进行损害来威胁,可能是现实的直接威胁,也可能是将来的间接威胁,目的是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被迫签订合同。胁迫成立的条件:第一,胁迫一方出于故意;第二,胁迫一方的威胁属于违法的威胁,如以揭露隐私、伤害对方身体或是其家人的安全等进行要挟,如果是以对方有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检举进行警告、威胁,就不能认为是违法,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胁,是合法的威胁;第三,被胁迫一方因威胁陷入恐惧,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合同,胁迫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做的行为将会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故意共同实施这种行为。如甲帮乙购买药材三七,甲向丙买,价格原本是200元一斤,甲与丙二人恶意串通,告诉乙是300元一斤,多的钱二人分,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一种行为,由此产生的合同就是一种无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居于非法目的,共同实施的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它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如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夫妻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对方而订立虚假的放弃继承遗产协议,以此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为掩盖走私目的而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等等。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指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合同。如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合同、从事违法犯罪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因“婚外情”订立的赠与合同等损害公序良俗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合同违反了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二)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它是一种己经产生效力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志,而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这种合同意思表示有瑕疵,违反了自愿原则,危害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没有危害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这种合同行为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合同是否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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