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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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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导致合同撤销的事由《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下面具体谈谈这几种情形:
    (1)重大误解。它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合同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订立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重要事项如标的物名称、品种、质量、数量、价格、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如某商场售货员将商品价格标错,使一件价格¥19,000元的商品标价为¥1,900元,顾客买了此件商品,商场发现问题,要求顾客补差价或是退货,顾客不同意,认为错误在商场,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商场标错价格是基于价格方面的重大误解,商场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买卖合同,有权要求顾客补差价或是退货,顾客不能认为错在商场而拒绝履行义务。如果商场认为标价错就错了,就按照标价出售,突出自己讲求诚信,不变更或是撤销该合同,这个合同就是生效的。
    (2)显失公平。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合同订立显失公平,是交易的显失公平,反映财产关系的显失公平,因此只能适用于交易、有偿合同。如古董商甲下乡游玩,发现村民乙家有一祖传古董,价值较高,有意购买,而乙不识货,不知古董价值高,甲利用乙不懂货、不知行情、无经验的实际,以极不合理的价格低价收购该古董。随后乙了解了市场行情,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对于乙而言,此情形就是一种显失公平。
    (3)欺诈。基于欺诈行为产生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是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合同。如市民甲卖房给市民乙,甲故意隐瞒房子有质量问题,致使乙因为房子漏水而无法居住,甲方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
    (4)胁迫。胁迫的认定情况和欺诈的相似,主要是指那些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但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
    (5)乘人之危。它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使对方迫不得已与之订立对自己不利的合同。这种合同订立后利益受损一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如孕妇甲临产,急需入院,时值深夜,风雨交加,难于坐到出租车,情况非常危急,好不容易等来出租车,司机乙一看情况,喊高价,车费按平时只需¥20元,此时要¥500元,否则拒载,甲一家无奈只好答应。乙的这种要高价行为就属于乘人之危,甲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客运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效力是否消灭由撤销权人自主决定,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决定。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有法律效力。
    (3)合同被撤销后,撤销行为后果具有溯及力,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由有效变为无效,且从成立时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它自始至终没有转为有效的可能性,是一种绝对无效、当然无效的合同,无需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为前提。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保持原有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撤销权人享有撤销权,同时撤销权人行使这种权力受限制,并非绝对自由,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失去撤销权,如果撤销权消灭,可撤销合同效力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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