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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编辑:sx_wangha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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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合同的效力是我们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合同无法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导致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怎样理解、认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以及评价它们的效力和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值得研究。我国制定《合同法》目的是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经济秩序正常有序,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经常会出现,如何正确认识它们需要深入思考,为此笔者结合这两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和认定条件、二者的区别以及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后果作些粗浅的分析。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产生事由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国家利益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如果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或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一)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它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是一种自始、确定、当然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成立时就不产生法律效力;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确定无疑,不由权利人进行认可,这与效力待定合同不同,后者的效力是由权利人给予认可。如中学生甲某,13岁,他把父母给的压岁钱私自买了一个价值¥5,000元的手机,甲与卖方订立的合同就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因为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合同的行为效力要由其父母确定;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不以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前提要件,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这一点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不同,后者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的无效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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