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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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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在叙述民法是否法典化的争议后,有必要探讨法典化的中心思想。作为法典化的指导方针,不能为法典化而法典化,法典化是有目的的。决定是否法典化和如何法典化,都不能偏离法典化的中心思想,否则将未蒙其利而先受其害。

(一)法典只是法律的一种形式

无论是否法典化,我们都必须有一个基本概念,即法典只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在解释适用民事法律时不能被民法典所束缚,除了参考特别法外,也可以参酌法理而跳脱法典的文义进行解释。也就是说,要解放思想,不受法典文字所限,才不会造成法律僵化;法典化容易使法律僵化,这也正是法典化的缺点。具备此一基本概念,即可避免法典化带来的法典僵化的缺点。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而1997年“台再字”第97号判决认为:“按物权之新种类或新内容,倘未违反物权之直接支配与保护绝对性,并能以公示方法确保交易安全者,即可认为与物权法定主义存在之宗旨无违。”依此号判决意旨,如能确保交易安全即可以创设物权的新种类或新内容,事实上即等于放弃物权法定原则而采取了物权自由原则。此一解释显然与文义不合。但解释适用民事法律,本来就可以类推适用或目的性限缩,而不受文义拘束;可以针对个案依法理修正或补充法典的规定,而不必完全受到法典文义的束缚,

(二)功能决定法典化的概念

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法律有规范、诱导人们行为的功能。诱导人们的行为利己利人利国家就成为法律解释适用的主要任务,而法典所呈现的法律概念也必须达到规范的功能。这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创设法律概念不能偏离规范目的,不能创设无规范功能的法律概念; 【16】或任凭法学者的喜好,任意移植他国法律概念,而偏离本国人民的法律感情; 【17】也不能为了法典看起来美观,而勉强创造中看不中用的法典形式【18】与法律概念。法律文字配合逻辑推演,比探求法律整体规范功能或规范意旨显得较为容易,这造成有些学者在起草法典文字或解释适用法律时,只是展现外语能力,玩弄文字游戏,而忽略了法律概念所蕴含的功能对解释适用法律的指导意义。因此,如果要法典化,就必须以规范功能来决定法典化的法律概念。

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如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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