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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五)惩罚性赔偿来源于对旅游期待利益的期盼
“契约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并促进合理创设的期待”。{9}而富勒对期待的理解就是合同双方对期待利益的企盼。其对期待利益的分析可能是法学界传播最广的学说之一。根据《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344条的规定:期待利益,亦即通过使其处于如若合同被履行他本应处的状况而享有交易之好处,使他享受合同履行后所带来的利益。所有的买受人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时候都有一种期待利益暗含在合同之中,即签合同时所有人的心情都很兴奋,都憧憬有一个美好的旅行,这才是旅游者参团最重要的心理期望,也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旅游合同而言,旅行社的期待利益就是旅游服务所花费的成本加上利润的总和,即旅游者交的团费。与之相对应,旅游者享受的旅游服务加上所感受到的旅途的愉悦、心情的放松才是其期待利益的全部。如果旅行社遗漏某些景点,仅仅退赔这些景点的门票费用显然是不够的,因这些景点缺失或者招待标准下降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期待利益的赔偿才是更重要的,因此加上期待利益的赔偿才相当于赔偿到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如果只是返还旅游费用,对旅游者来说,并没有贯彻全部赔偿原则。旅游合同的性质是追求精神愉悦满足,这种期待利益的外在表现就是旅游者要达到“情绪的舒缓、寻求快乐享受”的目的,如果这种合同的期待利益没有被满足,就应该得到赔偿。如果导游人员有弃团不理的严重情节,即便后来加以改正,那么旅游者也不能达到情绪舒缓、享受快乐的目的,反而会在随后的旅途中郁郁寡欢,希望尽快结束这场噩梦之旅,此时的惩罚性赔偿就非常必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析不仅在旅游合同中存在,凡是以对客服务、提供劳动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中都有不同程度体现,只不过旅游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追求精神享受利益的“服务合同”,对精神利益的追求更明显和突出,更应该得到重视和全面保护。综上所述,针对故意拒绝履行合同这种主观恶性如此大的违约行为,多增加的惩罚性赔偿就是对于旅游者期待利益的一种全面保护。
二、旅游损害赔偿中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可替代性分析
(一)从法规目的说的角度看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
传统立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从无到有,分析旅游法上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反映了法律对人的关怀已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这一方面得益于立法技术的发展,而更多的则是基于一种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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