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我国立法对自认规则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随着立法的日益完善,自认的规定也越来越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自认的成熟全面。相反,我国对自认规则的规定仍然后很多缺陷。总的来说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自认的规定仍然比较散乱,缺乏对自认概念,构成要件等系统的规定。这将会大大降低自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对自认规则进行完善。
在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我们可以增加以下内容:
(一)自认的撤回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
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并且与事实不符时,才能产生撤销承认的效力。
(二)对自认的判定
在庭审辩论上,一方当事人就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不予明确争执的,视为对该项事实予以自认。但结合全部诉讼过程的情形可以认为对该事实有争执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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